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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尿素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退[2004]16号颁布时间:2004-03-23

     2004年3月23日 津国税退[2004]16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海 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尿素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财税明电 [2004]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凡贸易型出口企业和市内六区国家税务局所属生产型出口企业2004年3月 16日以前签定的出口尿素合同,一律于2004年3月25日前报进出口税收管理 分局备案,其他单位所属生产型出口企业2004年3月16日以前签定的出口尿素 合同,于2004年3月25日前直接向主管征税机关备案。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尿素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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