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23日 津国税退[2004]16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海
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尿素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财税明电
[2004]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凡贸易型出口企业和市内六区国家税务局所属生产型出口企业2004年3月
16日以前签定的出口尿素合同,一律于2004年3月25日前报进出口税收管理
分局备案,其他单位所属生产型出口企业2004年3月16日以前签定的出口尿素
合同,于2004年3月25日前直接向主管征税机关备案。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尿素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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