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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流[2004]45号颁布时间:2004-07-14

     2004年7月14日 津国税流[2004]45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海 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国税函 [2004]82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 控系统企业金税卡 IC卡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税流[2002]36 号)及《关于调整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企业金税卡 IC卡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国税流[2003]2号)涉及的有关内容修订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企业认定登记表》变更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企业 使用情况登记表》(详见附表一)。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凡申请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 到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企业使用情况登记表》,并出具以下资料 证明:   (一)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二)企业法人代表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三)主管国税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企业使用情况登记表》一式四联,主管国税机关税政(管) 科、信息中心、征收管理部门及申请企业各一联。   主管国税机关应认真审核申请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证明和填写的登记事项,经审 核同意盖章后,向申请企业开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以下简称《通 知书》,详见附表二),并加盖公章。   《通知书》一式四联,主管国税机关税政(管)科、信息中心、技术服务单位、 申请企业各一联。   申请企业可凭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盖章的《通知书》,到技术服务单位办理购买防 伪税控企业专用设备、签订技术维护协议及参加操作培训等事宜。   主管国税机关信息中心凭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同意盖章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企 业使用情况登记表》及《通知书》,运行防伪税控企业发行子系统,为申请企业初始 发行金税卡、IC卡。技术服务单位负责企业专用设备和程序的安装、维护。   三、防伪税控企业凡办理金税卡、IC卡损坏后的更换,金税卡、IC卡丢失被 盗后的更换,增加分开票机或IC卡,更改企业税务登记证号或名称,更改增值税专 用发票领购限量或最大开票限额等事宜时,需出具初始发行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企业认定登记表》或《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企业使用情况登记表》。   四、此前凡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    2.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企业使用情况登记表(略)    3.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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