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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行政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流[2004]44号颁布时间:2004-07-13

     2004年7月13日 津国税流[2004]44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海 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行政审批后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4]8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行政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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