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0月28日 地税一[1998]12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市政府《批转市计委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若干
政策的通知》(津政发[1998]6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如
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1、对文件中涉及免征营业税的企业和个人,在享受优惠政策期间,实行先征后
返办法,按季度办理返还。
2、企业通过改革、改造、改组扩大生产规模,实现下岗职工返岗,返岗一年以
上的下岗职工人数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并且返岗职工与企业签定了一年以上劳
动合同或协议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两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动或组织起来创办经济实体需办理税务登
记的,地税部门凭“天津市企业下岗职工证明”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4、对下岗职工从事经营收入达到交纳个人所得税标准的应照章征收个人所得税。
附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
若干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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