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5月8日 地税二[2000]15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停征工作的通知》(国税
发[2000]5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就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
节税停征收尾工作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清理清查的重点是:商品房投资项目(包括住宅、各种商业用房及办公用房
等)、商品房开发经营单位代扣代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情况、装饰装修投资
项目、内外资合作建设投资项目以及纳税人以零税率或低税率的投资为名,从事适用
较高税率的投资项目,或以更新改造为名,从事基本建设的投资项目等。
1、商品房开发项目预征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计税依据为:土地征用拆迁费、前期
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管理费。
2、商品房开发项目代扣代缴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计税依据为:商品房售价总额减
除代收配套费用及商品房平均利润后的差额,即(商品房销售价格平均利润后的差额,
即(商品房销售价格-代收配套费用)×80%。代扣代缴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单位应
持有税务部门签发的《代扣代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单位登记表》或《委托代征
税款证书》。代扣代缴单位未按规定扣缴税款而造成漏、欠税的,由代扣代缴单位补
足。
3、装饰装修项目的计税依据为:凡是对未投入使用的建筑物进行的装饰、装修,
无论是否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进行,一律按项目主体工程的适用税率,就其全部投资
额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凡是对已使用过的建筑物进行的装饰、装修,且投资额超过
10万元以上,比照更新改造项目,就其建筑工程投资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4、纳税人以适用零税率或低税率的投资项目为名,从事适用较高税率的投资项
目,或以更新改造为名,从事基本建设投资的,均应按实际项目适用税率和有关规定
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5、对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企业单位以各种形式进行的联合投资项目,其外商投
资企业投资部分不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对由国内企业投资建设,在建设期间因利用
外资而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法人投资建设的项目,在投资单位被批准为“外商投
资企业”法人之前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按变更前工程进度结算并缴纳投资方向调节
税;对原由“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建设,在建设期间被撤销“外商投资企业”法人资
格,而由国内企业接管的投资项目,按实际投资总额补缴投资方向调节税。
二、认真做好在建项目及完工项目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年度结算和竣工清算工作。
无论在建项目或完工项目,均按其年度实际完成投资额或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进行投
资方向调节税的年度结算和项目竣工清算。
三、对以前年度的欠缴税款应按欠税当年的税收政策进行清理催缴。纳税人一次
性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分局提出书面申请,制订分期缴纳的具体计划,
经主管税务分局审批后(审批表见附件2)报市局税政二处备案,于2000年底前
缴清应纳税款。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税款且仍拖延欠税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纳税人持有1999年度及以前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尚未到
市局税政二处办理税目税率核定手续的,一般由各主管分局核查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
按照有关规定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如遇投资项目情况复杂,主管分局难以准确界定
政策界限的,由税管科报市局税政二处进行核定。
五、请各地税分局认真做好投资方向调节税欠税清缴和停征工作,据实填写《天
津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清理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3),并从6月份至12
月份于各月15日前报市局税政二处。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停征工作的通知
2、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分期缴纳审批表(略)
3、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清理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