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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1999年度集体、私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地税一[1999]13号 颁布时间:1999-12-07

     1999年12月7日 地税一[1999]13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各有关集体企业主管部门:   为了作好199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经研 究,现将若干政策业务问题通知如下,望贯彻执行。   一、工资的扣除问题   (一)计税工资扣除问题   1、根据我市计税工资标准偏低的实际情况,适当提高1999年度计税工资扣 除限额。1999年度集体、私营企业计税工资标准为年人均7200元。(1-6 月分按月人均550元,7-12月按月人均650元)   2、计税工资扣除限额中包括:基本工资、奖金、加班工资、各类价格补贴、小 伙食补贴、书报费、中夜班津贴、技术职务津贴、以及特殊工种的营养补贴等各种工 资性补贴。   3、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超过计税工资扣除限额总和的,在计算所得税时, 按计税工资扣除限额总和数扣除;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低于扣除限额总和的,按 企业实际发放数扣除。企业确因资金困难等原因欠发职工工资,企业应说明情况,经 区县税务分局批准,对所欠月份工资暂按应发工资数(在月计税工资标准之内)提取 并允许扣除。按本规定提取并已扣除的工资,在下年度第一季度所得税预缴前仍未实 际发放的,应调增所得额征收所得税。   4、企业聘用补差人员以及特殊技能人员工资按计税工资扣除限额标准税前扣除。   5、为支持“三区”企业发展,凡坐落在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 园区(不含开发小区)的企业,其计税工资扣除限额,按上述扣除限额上浮20%的 标准执行,上述税务分局不得再自行制定各自标准。   6、企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提高计税工资扣除限额标准的,可向区、县地方税务分 局申请,经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可再适当提高计税工资扣除限额。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 可提出申请:   (1)企业经济效益增长显著,调整后的计税工资限额与同行业国有企业相比明 显偏低,制约了企业发展,确需提高计税工资标准的;   (2)集体企业与国有企业人员混岗工作,集体企业人员工资明显偏低的;   (3)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兴办的企业与原企业工资相比明显偏低的。   7、饮食、服务、修理修配等行业原来实行的“提成工资”办法,只作为企业内 部的工资分配形式,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这些行业的企业均应执行计税工资办 法,如果计税工资与原“提成工资”差距较大,企业可向区、县地方税务分局申请, 报市局批准后适当提高计税工资标准。   (二)、其他工资形式的扣除问题   1、市属集体工业企业、供销社系统中会计制度健全,能正确计算盈亏的企业仍 可实行“两低于”工资办法。   (1)工资基数的核定,以上年批准列入成本的工资为基础,全额核减成建制划 出职工和离退休、离职、开除等减少的工资;核增成建制划入职工及正常调入职工工 资。企业下岗人员,按照上年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职工人数乘以上年度企业准予列 入成本的人均工资水平的50%核减工资。对已从企业中整体分离出去,组成独立核 算的多种经营企业,应按减少人数乘以上年度企业准予列入成本的人均工资核减工资 基数。   (2)实现利税基数的核定,凡按上述下岗职工人数及兴办多种经营企业人数核 减工资基数的,均可按核减人数乘以上年人均利税水平核减利税基数。其他关于利税 基数核定、新增效益工资的提取、办法的报批等仍按市地方税务局地税一[1998] 15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2、建筑施工企业仍可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办法,企业按工资含量提取的 工资总额超过实际发放工资的部分,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应调增所得额征收所得税。    (三)历年工资节存的使用问题   企业不论实行何种工资办法,凡在1998年末以前已从成本费用中提取尚未发 放的工资节余,从1999年起,在发放工资时,每年先从上述节余中拿出三分之一 列支当年的工资,当年工资的差额再从当年的成本费用中列支和扣除(所有企业的工 资结存都要分三年消化完)。   二、职工福利费等扣除问题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分别按税 前允许扣除的工资总额(含消化以前年度工资节余的三分之一数)的14%、2%、 1.5%、20%和2%计算扣除。医保人员工资、工会人员工资均准予按上述规定 提取以上费用并予税前扣除。专项工程人员工资提取的上述费用应在“在建工程”中 列支,不得直接在成本费用中扣除。   三、管理费的扣除问题   从今年起集体企业主管部门不能再向集体企业收取“行政管理费”。鉴于一些集 体企业主管部门的机构改革和职能转换尚未到位,其经费既未纳入各级预算管理又没 有经费来源的实际情况,1999年对此类的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暂准予向其所属集体 企业收取“总机构管理费”,收取范围不能超出原收取“行政管理费”的范围。企业 向主管部门上交的“总机构管理费”准予税前扣除,具体比例如下:   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不超过产品销售收入的1%;   城镇非工企业,不超过营业收入的0.5%;   区、县供销社企业,不超过销售收入的0.6%;   供销社各公司企业,不超过销售收入的1.5%;   乡镇企业,不超过销售收入的0.1%;   凡未经市地方税务局批准,自行提高总机构管理费比例的,在计算所得税时对超 过规定比例部分应调增计税所得额。纳税人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应及时上交给总机构, 凡当年已提取的管理费至下年第一季度末仍没上交的,在预征下一年一季度所得税时 予以补征所得税,以后不再补提。   四、捐赠扣除问题   企业向第34届世界体操锦标赛的捐赠,凭世体赛组委会签章的收据,在企业年 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五、技术贸易技术协作提取奖励问题   按照《天津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规定,经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认定,从事技术贸 易活动的技术供方凭技术合同的登记证明,可以从技术纯收入中提取20%-40% 的金额,用于奖励有关人员,此项奖励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各级工会技协组织的技术 协作净收入参照本规定执行。凡未经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认定批准的,在征收所得税前 均不得扣除任何奖金或“奖酬金”。职工技协组织、机构应对技术协作收入和非技术 协作收入单独核算并计算出净收入,对非技术协作性收入不准提取奖励。单独核算有 困难的,应经税务部门认可采取合理方法或比例分清不同性质的净收入。凡在财务上 划分不清或不能提供划分不同收入凭证的均不准提取奖励。   六、技术开发费扣除问题    企业按照市财政局财企一[1999]52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 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当年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 新技术、新工艺的费用,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允许再按开发费实际发生额 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此项政策应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执行,企业在 技术开发项目立项后,要及时向主管地方税务分局提出享受“增长再抵扣”的申请, 经区、县地方税务分局审核后报市地方税务局审定,由市地方税务局下达审核确认书 后方可执行“增长再抵扣”的政策。纳税人未取得市地方税务局下达审核确认书的, 对当年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支出只准据实税前扣除,不执行“增长再抵扣”办法。纳 税人已享受新产品免税政策的,在免税期间(含减半征收期间)不实行“增长再抵扣” 办法。    七、差旅费扣除问题    根据企业财务制度改革的精神,企业差旅费开支办法及标准可根据企业的具体情 况自主确定。纳税人在执行行业财务制度的基础上,应制定本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 差旅费开支办法、标准等应作为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企业内部财务管 理办法应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的差旅费开支办法、标准一经确定,在 一个年度内不能随意变动。纳税人根据其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开支的差旅费准予税前扣 除。企业没有制定办法或者任意开支差旅费的,税务部门可根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调整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所得税。   八、联营企业投资方分回利润征税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联营企业投资方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投资 方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交所得税。现就补交所得税的范围重申明确如下:   (一)从下列地区或属于下列情况分回的税后利润应补交所得税。   1、从国家批准的适用税率为15%的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回的税后利 润;   2、从其他属于地方政府规定的优惠税率地区、优惠税率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   3、从超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001号文规定,自行制定的 低于法定税率(包括越权减免税)的企业分回的利润。   (二)从下列地区或属于下列情况分回的税后利润不再补交所得税。   1、从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保税区、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区,适用税率 为15%的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   2、从享受符合国家规定减免税政策企业分回的利润;   3、 从适用两档照顾税率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   九、企业长期挂帐的应收、应付款项处理问题   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前,对常年挂帐的应收、应付款项进行一次清理。根据财务 制度规定,企业超过三年以上(含三年),确实收不回来的应收款报经主管税务机关 审核后,可以作坏帐损失处理,凡提取坏帐准备金的,在坏帐准备金中列支。不提取 坏帐准备金的可以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准予税前扣除。企业超过三年以上仍支付不 出去的应付款,应计入当年营业外收入并征收所得税。已核销的上述应收款如果在以 后年度收回,作增加坏帐准备金或冲减成本费用处理。已做营业外收入处理的应付款, 如在以后年度付出可做冲减付出年度营业外收入处理。   十、企业逾期未支付的预提费用调整征税问题   纳税人按规定提取的各项费用,应按规定期限支付。凡超过规定支付期限一年以 上仍未支付的费用,应调增所得额征收所得税,以后年度不再补提。   十一、纳税人多提借款利息调整纳税问题   从今年6月10日起,银行再次下调了存、贷款利率,纳税人应根据利率的调整 对新、老贷款按不同利率预提借款利息,凡仍沿用老利率预提新借款利息的,应将多 提的利息冲减财务费用。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也应按上述原则,不超过同期 金融机构规定的借款利率水平支付的利息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应调增所得额交纳 所得税。(降息前后利率见下表)   1999年6月10日贷款利率调整表(年利率%)   贷款类别        调整前   调整后   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 6.12 5.58.   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 6.39 5.85   一年至三年(含三年)  6.66 5.94   三年至五年(含五年)  7.20 6.03   五年以上        7.56 6.21   十二、企业劳动防护用品扣除问题   为了加强企业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的财务监督和管理,堵塞企业虚开或开假防护用 品发票的漏洞,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局拟定的天津市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的通 知》(津政发[1997]75号)中"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定点经营"的精神及天津 市劳动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津劳护[1998]128号、津国税征联2号)的有关规定,企业向职工发 放的劳动防护用品(包括防护服装、鞋、帽、套袖、手套、洗涤、洗浴等用品)应凭 《天津市劳动防护用品专用发票》或凭加盖“天津市劳动防护用品监察专用”章的增 值税专用发票,椐实税前扣除。企业还应按照市劳动局制定的《天津市劳动防护用品 发放标准(试行)》(津劳护字[1998]181号)规定的发放范围、标准发放 劳动防护用品,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支出,在征收所得税时不得做税前扣除。   十三、关于严格检查“白条列支”问题   纳税人在汇缴所得税时,应认真检查各种“白条列支”问题,凡涉及成本、费 用、营业外支出的均不准以白条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对检查出的“租金”、“劳务费”、 “购进材料”等白条应到税务机关补开发票,凭税务机关开据的发票税前扣除。汇缴 申报以后经税务部门查出仍有上述问题的,除应补开发票和补交所得税外,还应按发 票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十四、防暑降温费扣除问题   1999年度企业发给职工的防暑降温费按每人每月25元标准掌握,发放时间 为六、七、八、九四个月。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准予税前扣除。   十五、存货盘盈盘亏等处理问题   纳税人应在年终对存货进行一次盘点,查明的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存货分 别情况,按以下规定处理:盘亏、毁损、报废的存货,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 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管理费用;盘盈的存货冲减管理费用;属于非常损失的存货, 在扣除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营业外支出。上述损失在五万元以下的,由 企业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损失准予税前扣除;损失在五万元 以上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方准税前扣除。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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