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地税办[1999]27号颁布时间:1999-12-22
1999年12月22日 地税办[1999]27号
各地税分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和市委七届四次全体会议精神,促进搞
活国有企业,加快吸引外资,平衡税负,规范征管,经报请市政府批准同意,我局将
部分税收政策调整如下,请认真落实,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一、对国有企业出租房产的租金收入给予税收优惠
为了进一步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对我市国有企业将本企业厂房、仓库、空置场地
对外出租,举办各类摊群市场、集贸市场(不含各类专业市场)取得的租金收入,报
经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后,自出租之日起三年内减半征收营业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二、扩大吸引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为扩大吸引外资,平衡内、外企业的税负,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
人出租的房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应缴纳的城市房地产税,由18%减按12%的税率
征收。
三、取消对部分区、县、镇的纳税人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规定,按税法规定的
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
改革开放初期,我市对部分地区的城建税给予了减征照顾。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
不断深入,这些地区的经济状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平衡税负,规范征管,从
2000年1月份起,取消对部分区、县、镇的纳税人减征城建税的规定,全市各区、
县城建税的纳税人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天津市征
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规定的税率征收城建税。
1、座落在开发区、保税区城建税的纳税人,现按5%税率征收的,恢复按7%
的税率征收。
2、座落在塘沽、汉沽、大港、新四区城建税的纳税人,现按1%税率征收的,
恢复按7%的税率征收。
3、座落在五个县县城及县属镇的城建税纳税人,现按1%税率征收的,恢复按
5%税率征收。
特此通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