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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企业恢复征税或实行先征后返办法的通知

地税二[1999]6号颁布时间:1999-02-13

     1999年2月13日 地税二[1999]6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为加强税收法制建设,严格依法治税。根据市财政局《关于清理非政策性减免税 的请示》(财办[1998]62号)及市领导批示意见。从1999年起对下述企 业恢复征税或实行先征后返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1998年度应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实行定额减免 或先征后返的部分企业,从1999年起恢复征税或停止返还。   (一)对政法机关和军队的企业,无论是否移交地方,一律恢复征收营业税。涉 及企业58户。包括:   天津警备区企业局所属企业23户,其中:移交地方企业14户,保留企业9户;   天津市公安局所属企业3户,全部移交地方;   北京军区后勤部所属企业6户,其中:移交地方企业4户,保留企业2户;   天津武警总队企业局所属企业12户,均为保留企业;   天津市国家安全局所属企业14户,其中:保留企业12户,拟撤消2户。   (二)对以下经营性企业和中介机构,恢复征税。涉及525户。包括:   市园林局所属企业8户;   航运有限公司1户;   公用局管道工程集团公司1户;   各类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咨询所23户;   华夏经济房公司等11户;   涉外企业15户;   校办商业企业410户;(企业所得税)   福利商业企业56户。(企业所得税)   (三)对1998年度缴纳营业税实行先征后返,从1999年起停止返还。涉 及企业48户。包括:   广播电视局所属企业35户;   市商委所属大市场12户;   证券交易中心1户。   二、对1998年度缴纳的营业税实行定额减免、即征即返、先征后返,从 1999年起一律改为先征后返。   (一)对部分企业应缴营业税实行全额征税按比例返还,返还比例逐年递减的办 法,即从1999年起第一年按缴纳税额的70%返还;第二年按缴纳税额的50% 返还;第三年停止返还。涉及企业32户。包括:   市建工集团所属企业7户;   市房管局所属企业11户;   市政工程局所属企业14户。   (二)对部分特殊困难企业,1999年度缴纳的营业税实行先征后返。涉及企 业56户。包括:   市交通局所属企业48户;   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属企业5户;   市园林局所属企业3户。   三、对实行先征后返办法的企业,无论实行全额返还还是按比例返还,均只返正 税,具体操作办法,仍按天津市财政局财预[1998]67号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地税二[1998]47号文件办理。   四、本通知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缴纳营业税企业名单(略)    2、涉外企业城市房地产税减免税名单(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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