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对经营商品房的单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税三[1989]8号颁布时间:1998-08-28
1998年8月28日 税三[1989]8号
各区、县税务分局:
近一时期,有些税务分局询问,经营商品房单位的商品房占地,是否征收土地使
用税。对此现明确如下:
根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办法》的规定,
经营商品房的单位不属于免税范围。因此,经营商品房单位的商品房用地应照章缴纳
土地使用税。征收办法应按《实施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即已“征用的耕地,从
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从纳
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如经营商品房的单位在商品房售出前,缴纳土地税有实际困难的,可经过申请缓
期缴纳,但最迟必须于商品房售出后纳税。商品房已经售出应缴未缴的土地使用税,
应一次补缴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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