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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转发国家锐务局印发的《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税三[1990]4号颁布时间:1990-01-02

     1990年1月2日 财税三[1990]4号 各区、县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40号《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 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情况,再作如下补充, 请一并贯彻执行。   1、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但有些基 建项目,特别是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 建期间又没有经济收入,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纳税人申请,税务分局审查,报经市 局批准,给予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   2、城镇内的集资市场(农贸市场)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但为了促进 集贸市场的发展,对占用马路的集贸市场,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3、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具体征收办法, 仍按市局税三(89)8号文执行。   4、原房管部门代管的私房,落实政策后,有些私房产权已归还给房主,但由于 各种原因,房屋仍由原住户居住,并且住户仍按房管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确定的 租金标准向房主交纳租金。对这类房屋用地,房主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暂免 征土地使用税。   5、企业关闭、撤销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由纳税人申请税务分局审查,报经 市局批准后,暂免征土地使用税。如土地转给其他单位使用或企业重新用于生产经营 的,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6、企业搬迁后,其原有场地不使用的,由纳税人申请,税务分局审查,报经市 局批准后,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7、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由纳税人 凭有关部门制定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的规定,报税务分局审查批准后, 暂给予免征土地使用税照顾。   8、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由纳税人申请,经 税务分局审查,报市局批准后,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附件: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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