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返还教育事业发展费的通知
津财综[2004]45号颁布时间:2004-08-22
2004年8月22日 津财综[2004]45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有关单位:
经研究决定,对2001年1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期间收取的教育事
业发展费予以全额返还。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2001年1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期间,各地方税务分局对餐
饮、娱乐业代理征收的教育事业发展费,由市财政局全额予以返还。
二、各地方税务分局要在2004年8月25日以前,将上述期间已征收的教育
事业发展费有关情况,包括缴费人名称、缴费金额、单位帐号等进行清理汇总,并报
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计会处。经审核后,由市财政局国库处在2004年8月25日至
9月25日期间集中办理返还手续。
三、市财政局返还的教育事业发展费与单位实际缴纳金额有出入的,有关单位可
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经核实后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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