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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代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外[2004]25号颁布时间:2004-07-07

     2004年7月7日 津地税外[2004]25号 各地税分局、塘沽中心支库、各代理支库:   根据市政府《关于收取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有关问题的批复》(津政函 [2004]67号)精神,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规范土地使用行为,防 止政府土地收益流失,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土地市场环境,自2004年度起,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委托市地方税务局收取土地使用费,并追缴历史欠费,现将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一、代收范围。在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办理用地登记,且土地坐落于市内六区、 新四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应缴纳的土地使用费由主管地 税分局代收。   二、代收标准。各地税分局应按照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核定土地使用费的通知” 的收费标准代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对企业登记使用的土地实际发生减少的, 应由企业到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使用费变更手续,凭变更后的“核定土地使 用费的通知”的收费标准代收。   对产品出口或先进技术型的生产企业(土地等级为一级地区除外),凭市外经贸 委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或先进技术企业确认证书”和“产品出口或先进技 术企业考核合格通知书”,按每年每平方米0.5至3元代收土地使用费(具体标准 附后)。   三、代收期限。代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按公历年度计算,每年七月份集 中收取。    四、税收票证的使用和入库。各地税分局代收土地使用费,统一开具手工版六联 “税收通用缴款书”--预算科目编码为440506、预算科目名称为港澳台和“外 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收入”、预算级次为市级、税款(费)所属时期为应征年度的1月 1日至12月31日、加盖征税专用章和级次章(规格为:对角线长5cm,宽 2.5cm,边宽0.1cm)、收款国库为各代收分局对应的支库,由企业向开户 银行缴纳。各级国库在收到该缴款书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手续。   入库级次章(略)   各分局计会部门以国库转来的缴款书“回执联”为依据,按规定时间与国库对帐, 并按月单独装订成册,封面上标注入库所属时间和累计代征收入。   各分局计会部门每日将缴款书“存根联”转给征收部门,由征收部门逐日逐笔登 记“土地使用费缴纳情况明细台帐”(格式附后),及时办理销号并查明逾期未申报 和未纳费企业名单,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催缴,防止新欠发生。   原收取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证”停止使用。   五、各国库和代收分局。原则上不办理此款项的退库工作,因技术性差错需办理 退库的,另行通知。   六、清理欠缴。外商投资企业历年形成的欠缴土地使用费情况市局近期将下发, 各地税分局要积极追缴历史欠费。   七、代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工作,分局由税管科牵头负责;市局由涉外处 牵头负责。   八、统计报表。各地税分局每月应对收取土地使用费情况进行分户统计,填制 “土地使用费缴纳情况明细表”(格式附后),于次月十日内通过局域网NOTES 信箱报送市局涉外处。   九、做好代收土地使用费的宣传工作。市局将联合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于近日向 社会登报公告,各分局也要在办税服务厅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告。   十、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产品出口或先进技术型企业土地使用费标准(略)    二、土地使用费缴纳情况明细台帐(略)    三、土地使用费缴纳情况明细表(略) 附件四:关于收取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通告   根据市政府《关于收取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有关问题的批复》(津政函 [2004]67号)精神,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规范土地使用行为,防 止政府土地收益流失,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土地市场环境,自2004年起,市 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委托市地方税务局收取土地使用费,并追缴历史欠费。凡已在市规 划和国土资源局办理用地登记,且土地坐落于市内六区、新四区、塘沽区、汉沽区、 大港区的外商投资企业,须到主管地税分局缴纳土地使用费。2004年缴纳期限为 7月1日至31日。   特此通告。 天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04年6月28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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