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24日 津国税流[2003]第51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
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的通知》(国税发[2003]120号)(以下简
称《公告》)转发给你们,鉴于天津市货物运输业的实际情况,经与天津市地方税务
局协商,现将我市执行《公告》的有关时限明确如下;
除《公告》第四条规定中所涉及的执行时间不变以外,《公告》其他条款规定中
凡是涉及执行时间的,一律向后顺延一个月。
各单位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将本《通知》和《公告》及时张贴于办税服务厅。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
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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