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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市政府《转发市商委关于推行放心早点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津地税流[2003]第13号颁布时间:2003-11-07

     2003年11月7日 津地税流[2003]第13号   现将市政府《转发市商委关于推行放心早点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 [2003]4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具体操作办法通知如下,请遵照执 行。    一、凡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的通知》(财税[2003]208号)精神的放心早点工程连锁企业,按照文件规 定执行,其减免税审批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 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规定 办理。    二、对经市放心早点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的放心早点工程连锁企业,凡 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60%以上的,给予免征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年的 优惠政策。    本条所指下岗失业人员为持有下岗证、失业证或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    申请享受本条优惠政策的企业,需持下述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1、 减免税申请;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经市放心早点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的“天津市放心早点连锁企业申 报政策审批表”;    5、职工名册及所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证件(下岗证、失业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副 本;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附件: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商委关于推行放心早点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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