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加油站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流[2002]23号颁布时间:2002-06-11
2002年6月11日 津国税流[2002]2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
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加油站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
[2002]1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
知》(国税函[2001]882号,市局以津国税流[2001]81号文件转发)
和《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市局以津国
税流[2002]18号文件转发)的规定执行,不得随意变通。
二、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通知》中规定的时间要求,对已经办理了税务
登记证的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经济性质、规模大小,一律认定为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
三、对已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要严格按照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加油站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5月20日 国税发明电[200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
[2001]882号)和《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
局令第2号)下发后,大部分地区贯彻落实情况是好的,但也有少数地区税务机关至
今对辖区内的加油站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仍然搞“双定”征收,违背
了总局的统一要求,影响了全国加油站整治工作的正常开展。为此,特通知如下:
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上述文件的要求,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一律
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征收管理,不得消极不动或随意变通。从六月份起加油站必
须按一般纳税人申报纳税。
各地接文后要认真开展自查,凡未按总局统一要求对加油站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认定的,5月底前必须全部完成。总局将于近期进行检查,发现不按一般纳税人征
收管理的将严肃处理。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