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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加油站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流[2002]23号颁布时间:2002-06-11

     2002年6月11日 津国税流[2002]2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 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加油站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 [2002]1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 知》(国税函[2001]882号,市局以津国税流[2001]81号文件转发) 和《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市局以津国 税流[2002]18号文件转发)的规定执行,不得随意变通。   二、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通知》中规定的时间要求,对已经办理了税务 登记证的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经济性质、规模大小,一律认定为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   三、对已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要严格按照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加油站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5月20日 国税发明电[200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 [2001]882号)和《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 局令第2号)下发后,大部分地区贯彻落实情况是好的,但也有少数地区税务机关至 今对辖区内的加油站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仍然搞“双定”征收,违背 了总局的统一要求,影响了全国加油站整治工作的正常开展。为此,特通知如下:   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上述文件的要求,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一律 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征收管理,不得消极不动或随意变通。从六月份起加油站必 须按一般纳税人申报纳税。   各地接文后要认真开展自查,凡未按总局统一要求对加油站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认定的,5月底前必须全部完成。总局将于近期进行检查,发现不按一般纳税人征 收管理的将严肃处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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