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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我市高尔夫球场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流[2002]5号颁布时间:2002-05-22

     2002年5月22日 津地税流[2002]5号 东丽、西青、津南、开发区地税分局: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 [2001]73号)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高尔夫球营业税税率调整为 20%。税率调整后,我市现有高尔夫球场在交纳营业税问题上存在差异,为公平税 负,扶持我市高尔夫球运动的健康发展,现对我市高尔夫球场取得的各项收入征收营 业税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1.各球场取得的与高尔夫球运动直接相关的收入,即:果岭费、球童费、会员 费(含押金)、年费(月费)、练习场收入,按照“娱乐业”20%税率计征营业税。   2.各球场取得的餐饮、住宿、洗浴、租赁以及会员卡更名(转让)手续费等服 务性收入,按照“服务业”5%税率计征营业税。   3.各球场对上述各项收入应分别核算,按照不同税目税率申报交纳营业税;凡 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按高税率计征营业税。   4.本通知自2001年5月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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