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征[2001]7号颁布时间:2001-06-05
2001年6月5日 津国税征[2001]7号
市国税系统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2001]5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通知
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程序以及银行登录税务登记
号码和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银行账号问题,因涉及国家税务总局与银行部
门的工作衔接,在总局未做统一部署之前,税务登记工作程序暂按原工作程序执行;
银行登录税务登记号码、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银行账号暂不执行。
二、关于延期缴纳税款的问题。新《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所称纳税人的
"特殊困难"条件,暂按国税发[1998]98号文件执行;延期缴纳税款一律上报
市局审批,其他相关事宜暂按《天津市国税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津国税
征[2000]50号)执行。
三、关于税务文书问题。对照新《征管法》,我市目前使用的税务文书中,凡引
用条款发生变化的,市局已重新进行了印制,原使用的税务文书相应作废;同时按新
《征管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印制了《税务检查通知书》(样式附后),并下发使
用。以上税务文书领取时间另行通知。
四、通知第"五"条关于计退利息的手续,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有明确的规定,
待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后按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
知
2001年5月18日 国税发[200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以下简称新《征管法》),并从2001年5
月1日起施行。新《征管法》的修订颁布实施,对于加强税收征管,规范税收征收和
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进一
步推进依法治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新《征管法》
的精神和实质,严格按照新《征管法》的规定贯彻实施,依法行政。
根据新《征管法》的规定,从2001年5月1日起,税收征收管理按照新《征
管法》的规定执行,即在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税收征纳行为以及相关权利、
义务和法律责任统一按照新《征管法》的规定执行。新《征管法》实施前颁布的税
收法律与新《征管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新《征管法》的规定。
现将适用新《征管法》与原《征管法》的一些问题明确如下:
一、税收违法行为应当按倍数进行税收行政处罚的(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其违法行为完全发生在
2001年4月30日之前的,适用五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其违法行为既有发生在
2001年4月30日之前的,也有发生在2001年5月1日之后的,分别计算其
违法税款数额,分别按照五倍以下和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
规定执行。
税收违法行为按照新《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规定应予行政处
罚的行为延续到2001年5月1日以后的,只对其发生在2001年5月1日以后
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或者应扣末扣、应收未收税款的行为处以罚款。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有违反税收管理等方面的税收违法行为
(新《征管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一
条、第七十二条)延续到2001年5月1日以后的,按照新《征管法》的规定处理。
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税收违法行为发生在1996年9月30日以前的,按
原《征管法》的规定执行;发生在2001年4月30日以前的,按《行政处罚法》
的规定执行;发生在2001年5月1日以后的,按新《征管法》的规定执行(新
《征管法》第八十六条)。
四、滞纳金分两段计征(新《征管法》第三十二条),2001年4月30日前
按照千分之二计算,从2001年5月1日起按照万分之五计算,累计后征收。
五、关于计退利息(新《征管法》第五十一条),对纳税人多缴的税款退还时,
自2001年5月1日起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的利率计退利息。新《征
管法》第五十一条对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税款的退还,不包括预缴税款的退还、
出口退税和政策性税收优惠的先征后退等情形。
六、税款、滞纳金、税收罚款的征收入库及其与其他款项的先后顺序(新《征管
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三条),按照新《征管法》的规定执行。
七、新《征管法》第三十八条席四十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九条等条款所涉及的
税务文书,总局将于近日下发统一格式。在国家税务总局未发文重新明确之前,各地
可以暂时制订同类税务文书。
新《征管法》中关于税务管理等方面规定的具体操作,可以在《征管法实施细则》
和总局具体办法公布后陆续落实。
对贯彻实施新《征管法》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地应及时上报总局。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