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天津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天津市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所[2001]100号颁布时间:2001-06-27

     2001年6月27日 津国税所[2001]100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 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6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减免税审批,请按市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 理办法〉的通知》(津国税所[1999]134号)的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6月6日 国税发[200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 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中央所属工 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0]7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38号)的 有关规定,现将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的,自2000年1月1日后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 事业单位编制的年度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按照前款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是国办发[2000]71号文 件附表所列单位;或是在1999年12月31日持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以及虽已 实行企业化管理,但仍在县级以上编制管理部门保留事业单位编制户头的单位。2000 年1月1日前已转为企业、并入企业,没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未在县级以上编制 管理部门保留事业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单位,不得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 策。 二、改制为企业的勘察设计单位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勘察设计单位整体改制的勘察设计企业(包括整体进入其他企业的勘察设计 单位); (二)勘察设计单位所属分院、分支机构改制的勘察设计企业;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改制的勘察设计单位合并后组建的勘察设计企业、集团公司; (四)勘察设计单位改制后设立的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和独立核算的分 支机构。 三、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的,按照原勘察设计单位在股份制企业中所 占的股权比例,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四、勘察设计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 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 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 税的优惠时,不再执行原事业单位的成本、费用列支标准,统一按企业的成本、费用 列支标准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六、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勘察设计单位,需持转制后的企业工商登记 资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到所在地主管 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七、转制的勘察设计单位移交后,企业所得税收入归属及征收管理范围,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5]023号)及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八、勘察设计单位移交前的欠税,应当及时清缴;未能清缴的,应随同本单位的 其他债权债务一并移交,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清欠。 九、勘察设计单位移交后,应当及时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缴销发票、办理注销税务 登记和其他有关涉税事项,并在重新办理工商登记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 理税务登记。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