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津财税政[2001]27号颁布时间:2001-06-15
2001年6月15日 津财税政[2001]27号
各财政局、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
税[2001]4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对纳税人销售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用于居住用途的别墅及度
假村等高消费性空置商品房,自2001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
二、结合《转发〈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财税政
[1999]9号)文件有关规定,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2001年4月19日 财税[200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快消化积压空置商品房,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积极防范金融风险,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积压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税字[1999]210号)中规定的"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
商品住房"免征营业税、契税的优惠政策,延期执行两年,即延长至2002年12
月31日止。
对纳税人销售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别墅、度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
商品房,应自2001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契税。
别墅、度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与其他商品住房的界限,由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税部门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二、纳税人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在2002
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契税。
三、对纳税人销售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住房
(不含别墅、度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免予征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