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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津财税政[2001]23号颁布时间:2001-06-05

     2001年6月5日 津财税政[2001]23号 各财政局、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 [2001]73号)转发给你们。根据《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市局《转发 〈批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娱乐业营业税税率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地税二 [2000]25号)附件第一、二、三、四条列举的项目,一律按20%税率征收 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2001年4月19日 财税[200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强对娱乐性消费行为的调节,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5月1日起,夜 总会、歌厅、舞厅、射击、狩猎、跑马、游戏、高尔夫球、保龄球、台球等娱乐行为 的营业税统一按20%的税率执行。 纳税人兼营税率不同的应税业务,应分别核算营业收入,根据各自适用税率,分 别计算应纳税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按照最高的税率计征营业税。 请立即布置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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