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天津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计[2001]28号颁布时间:2001-05-10

     2001年5月10日 津国税计[2001]28号 市国税系统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的 通知》(国税函[2001]30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 认真贯彻执行。 一、名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迅速开展自查工作。市局已成立会计法执行情况检 查领导小组,请各单位也相应成立有局领导参加的领导小组,制定检查计划,并对自 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二、各单位应于5月25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并将自查工作报告和《会计法执行 情况自查表》于5月底前报送市局计财处。 三、自查工作结束后,市局将抽取部分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2001年4月18日 国税函[200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做好国家税务局系统《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工作,现将《财政部关于开展 〈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财会[2001]1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重视检查工作 《会计法》是规范会计行为、生成会计信息的最高准则。各级国税局要从治国的 高度重视并组织好《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督促各单位整顿会计秩序、提高会计信 息质量。 各省级国税局应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由省局领导和财务部门参加的《会计法》执行 情况检查领导小组,制定工作计划。 二、检查的范围、步骤和要求 (一)检查的范围 国税局系统所属的全部行政、事业、社会团体和企业单位。 (二)检查的步骤和要求 《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工作从2001年4月开始,9月底结束。检查工作分 为单位自查、重点检查和巡查验收三个阶段。单位自查在5月10日之前结束,自查 之后进行重点检查和巡查验收。 1.单位自查阶段。各单位要根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认真 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立即进行整改,并在自查的基础上填写《会计 法执行情况自查表》(见财会[2001]18号附件1)逐级上报。 各省级国税局须于2001年5月10日前将本地区自查阶段工作报告和纸制 《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汇总表》(见财会[2001]18号附件2)及软盘各一份 报送总局。总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须于2001年5月10日前将自查阶段工作情 况报告和《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表》报送总局(财务管理司)。 2.重点检查及巡查验收阶段。重点检查及巡查验收工作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 进行(重点检查及巡查验收的内容见财政部文件)。国税局系统各单位应积极配合财 政部做好重点检查和巡查验收工作。 附件:财政部关于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      2001年3月26日 财会[200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中央有关部门, 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 部: 为贯彻国务院贯彻实施《会计法》电视电话会议关于组织开展《会计法》执行情 况检查的精神,切实整顿财经和会计秩序,督促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认真执行 《会计法》,我部决定于2001年3月至9月组织开展一次《会计法》执行情况检 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视检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 《会计法》是规范会计行为、生成会计信息的最高准则,在我国市场经济中起基 础性作用。认真贯彻实施《会计法》,依法开展会计工作,对于优化资源配置、加强 经营管理、改善宏观调控、规范经济秩序,都有重要作用。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是 贯彻实施《会计法》的重要保证。各地区、各部门要从依法治国的高度,重视并组织 好《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督促各单位整顿会计秩序、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查处会 计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要把检查工作与整顿财经秩序、完善政府会计监督 机制结合起来,促进本地区。本部门财经秩序的根本好转和政府会计监督机制的不断 完善。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区的检查工作在当地 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中央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检查工作 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工作, 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根据本通知精神另行部署。 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成立《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领导小组,并给予必要 的人员和经费保证。 二、检查的时间、步骤和内容 《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从2001年3月开始,至9月底结束。检查工作分为 单位自查、重点检查、巡查验收三个阶段。 (一)单位自查阶段的基本要求 在自查阶段,各单位要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认真自查自 纠,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立即进行整改。在此基础上如实填报"会计法执行情 况自查表"(表式附后)。地方各单位的"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表"由各级财政部门负 责发放、汇总,中央各部门的"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表",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发放、 汇总。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按照"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表"表式印制并发放至各有关单位, 并督促各单位认真检查、填报和整改。对各单位填报的"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表",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汇总表"(表式附后)认真汇总,除报送 上一级检查工作组织部门外,还应建立档案,为以后开展常规性的监督检查积累资料。 单位自查工作原则上应在4月底之前结束。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 况,在不影响整个检查工作进度的前提下,确定本地区、本部门自查工作的开始和结 束时间。 (二)重点检查阶段的基本要求 1.重点检查范围的确定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在各单位普遍开展自查的基础上,选择部分行业或单位进行 重点检查。财政部仍以会计信息质量抽查的形式选择一部分单位直接进行重点检查, 检查方案和检查单位名单另文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选择200-500 个单位进行重点检查,计划单列市应当选择不少于100个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各部 门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定数量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各地区、各部门选择重点检查的范围,可从以下单位中确定:(1)会计基础工 作薄弱、管理混乱的单位;(2)未实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国 有企业;(3)注册会计师对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 (4)未执行财政性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单位和部门;(5)规模较大的乡镇企 业、私营企业依村集体经济组织;(6)屡被举报有各类经济违法行为的单位; (7)各地区、各部门认为需要重点检查的其他单位。 各地区、各部门在选择重点检查单位时,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情况,财政部 历次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已检查过的单位以及本次已列入财政部重点检查名单的企业, 各地区、各部门不再列入重点检查范围,以避免重复检查。 2.重点检查的内容 重点检查阶段的检查内容,除自查阶段的有关内容外,主要检查其2000年度 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情况(对于重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问题, 可追溯至以前年度):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是否存在账外设账和私设"小金库"的行为; (3)是否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 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4)填制或者取得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否符合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内 容、编制程序、签章要求、报送对象和报送或限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伪造、变造会 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5)公司、企业会计核算是否有违反《会计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 的行为; (6)是否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7)是否按规定定期进行财产清查,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实 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是否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是否相符; (8)在岗会计人员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证); (9)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否符合任职资格;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是否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 (11)单位负责人履行《会计法》所赋予职责的情况(包括是否有授意、指使、 强令编造虚假会计资料行为); (12)各地区、各部门认为需要重点检查的其他情况。 各地区、各部门在重点检查中,应当根据被检查单位会计工作的不同性质和特点, 有所侧重,以突出检查重点。 3.重点检查的方式 重点检查采取由检查组进驻被检查单位进行实地检查的方式。各地区、各部门应 当抽调一批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过硬的人员组成检查组实施重点检查,必要时可以 委托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参加重点检查工作。具体的检查方法和检查程序,以及组 织实施与协调工作,按照《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关于贯彻实施〈会计法〉 加强会计监督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检查组实施重点检查后,应当如实填报 《会计法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情况表》(另行下发)。 为了避免重复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可以将本次检查与其他财经类专项检查结合 起来。 4.重点检查的时间 重点检查从5月开始,8月底结束。 (三)巡查验收阶段的基本要求 在重点检查后期,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成巡查组,对各地区、各部门 《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开展情况进行巡回检查和验收。巡回检查和验收的内容主 要包括: 1.《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组织开展情况。包括:单位自查情况;重点检查 的范围、内容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情况。 2.重点检查中暴露的违法违规问题以及典型案例。 3.各地区、各部门针对本地区、本部门会计工作状况制定的整改措施。 各地区、各部门也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巡查组对本地区、本部门《会计法》执行情 况检查的落实情况进行巡查。 三、对违法违规会计行为处理的政策规定 对重点检查中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除责令限期整改、调账、补税外,应当按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查出的违法会计行为,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 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会计人员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 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 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有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 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 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或者隐匿、 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 除的行政处分。 (五)财政部门对检查出的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及时移交有 关部门处理。 (六)对在单位自查和重点检查中发现的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的企业由于历史和政策因素造成的潜亏挂账、资产不实等问题导致的会计信息失真, 企业应主动自查,并向财政部门报送有关情况。 四、其他有关问题 (一)大力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各地区治部门要认真做好《会计法》执行情况检 查的思想发动和舆论宣传工作。通过各种新闻媒介广泛宣传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 检查的重要性、必要性,采取多种形式,包括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箱等,鼓励 和发动群众积极参与。通过广泛宣传,提高单位负责人和广大会计人员遵守《会计 法》、依法开展会计工作的自觉性。 (二)认真组织自查,保证自查质量。各地区名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并结合 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印发自查表格,督促、指导各单位对照检查,同时, 按单位类型对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并对自查情况统计、汇总,根据自查情况有针对性 地开展重点检查。对于自查工作不认真或弄虚作假的单位应列为重点检查单位。 (三)抓好重点检查。一是要选好选准重点检查单位,根据不同单位的具体情况 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二是要做好对重点检查组人员的培训。各地要结合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的贯彻实施,加强对参与重点检查人员的培训,确保 检查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三是注重检查工作实效,提高工作效率,防止走过 场等形式主义。杜绝检查工作中的各种不廉洁行为。四是对依法处理的典型案例,要 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以震慑违法违规者,教育广大群众。   (四)及时上报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各地区名部门要及时将检查工作的部署和进 展情况,尤其是单位自查汇总情况和重点检查阶段的部署和进展情况报送我部。 1.自查阶段的工作情况及《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汇总表》应于5月20日之前 报送我部。 2.重点检查阶段的有关情况,应于8月31日之前报送我部。报送重点检查阶 段工作情况时,还应同时报送相应的软盘(有关软盘格式及具体要求,另行布置)。 3.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将书面工作总结及典型案例(不少于 5个)于11月底之前报送我部。 (五)认真做好整改建制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 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对 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和会计管理制度方面存在的漏洞,要深入调查研究,逐步 从制度和机制上提出改进措施,实行标本兼治。 (六)积极探索,逐步完善政府会计监督机制。依法加强对各单位会计工作情况 的监督,是《会计法》赋予财政部门的职责,各级财政部门要以此次检查工作为契机, 结合贯彻《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努力探索财政部门正常化会计监督的途 径、方式和手段,不断完善会计监督机制,促进会计秩序不断规范和会计信息质量进 一步提高。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综合处都进兴陈体勇 电话:(010)68552522、68552524、68552890、 68552892 传真:(010)68552934 电子邮件可通过财政内部邮件系统发送。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