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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天津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发票的补充通知

地税征[1998]50号颁布时间:1998-08-25

       1998年8月25日 地税征[1998]50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日前,我局下发了《关于启用“天津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发票”的通知》(地税征 [1998]35号)。为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简并票种,现就原通知补充如下意见: 纳税人在结算营业税应税收入时,应使用天津市行业专用发票。凡不适用行业专 用发票的,可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分局申请购买“通用发票”。 “通用发票”可由地方税务局(所)在“窗口”填开,也可由地方税务分局对外发 售。发售价格为2.80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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