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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通知

地税征[1999]37号颁布时间:1999-08-06

       1999年8月6日 地税征[1999]37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财税管理一、三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9]7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287号)转发给你们,经市政府同意,按我市地税系统现行征管分工, 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换发及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的对象   (一)凡持有原税务登记证,负有缴纳地方各税义务的纳税人;   (二)按照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负有缴纳地方各税的纳税人;   (三)负有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而未向主管地方税务分局申报办理《代扣代缴个 人所得税证书》手续的扣缴义务人。   二、核发税务登记证件与注册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   (一)核发税务登记证的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 照的纳税人。   (二)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的范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临时营业执照的纳税 人;有关主管机关核发经营许可证或收费许可证,有经常性的应税收入或应税行为的 纳税人;外省市内资企业在本市设立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外省市的外商投资企业 在津设立的分支机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或摊位,生产经营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 无照个体工商户。   三、换发及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的地点   各分局在换发及办理税务登记证件工作中,要严格按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 国家税务局转发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在换发税 务登记证件工作中规范纳税人纳税地点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地税征[1999]36号)中 规定的地点办理。   四、换发及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的程序   (一)对办理换证的纳税人,由原登记地地方税务分局对其进行税务登记地点的 认定。对符合税务登记地点规定的,根据其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批件、登记注册类型 (原经济性质),向纳税人发放其适用的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中央驻津国有企事业 单位一式四份、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一式五份),纳税人填写后,报经地方税务分局 审核无误,依法换发税务登记证件。   地方税务分局将税务登记表一份交纳税人、一份存入纳税人税收征管档案、另一 份于每月终了后15日内,汇总转交区县国家税务局,进行税务登记信息的相互交换。 中央驻津企事业单位填写的另一份税务登记表及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填写的另外两份 税务登记表,由负责换证的分局于每月终了后15日内,将其税务登记表分别传送有关 地方税务分局和财税管理处,以便于对其应纳地方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监控。   (二)对按照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 法》和本通知的规定,在主管地方税务分局办理税务登记。   (三)对需变更税务登记地点的纳税人,按如下程序办理:   1、纳税人应在开始换发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30日内,到迁出地地方税务分局领取 并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迁出地地方税务分局自收到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之日起15日内, 对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收回发票领购簿,向纳税人开具《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同时,收回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并将审批后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发还纳税人。   3、纳税人有欠税,在办理迁移期间不能还清的,迁出地地方税务分局应在《纳税 人迁移通知书》和税收征管档案内注明。   4、纳税人持《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及办理税务登记的有关资料,到迁入地地方税 务分局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5、纳税人迁移的各类税收征管档案,由迁出地地方税务分局负责移交迁入地地方 税务分局。   (四)负有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而未向主管地方税务分局申报登记的扣缴义务 人,应在主管地方税务分局领取并填写《建立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关系登记表》(一 式三份),报经主管地方税务分局审核后,颁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证书》。   五、换发及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中对非正常户的稽核   为在此次换证工作中清理漏征漏管户,各地方税务分局在换发或办理税务登记时, 首先应将纳税人有关资料输入《非正常户数检索系统》进行核对。凡属检索系统数据 库列举的非正常户,要对其进行税务稽查,追缴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后,然后再 予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六、换发及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的时间安排   我市地方税务局换发税务登记证从今年8月15日起至11月30日结束。具体划分为三 个阶段:   (一)8月5日至8月14日为对外宣传和准备阶段。   8月初市局在天津日报、今晚报发布公告;将印制的公告下发各地方税务分局。   各地方税务分局,根据本通知和公告精神,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   (二)8月15日至10月31日为外资企业换证阶段;8月15日至11月30日为内资企业 换证阶段。   (三)11月1日至5日为外资企业换证总结阶段;12月1日至5日为内资企业换证总 结阶段。   各地方税务分局11月10日前将外资企业换证书面总结及统计报表(附件3)报市局 涉外处;12月10日前将全面的换证书面总结及统计报表(附件4)报市局征管处,以便 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七、其他有关事项   (一)对按系统征管的纳税人,只在负责其流转税的主管地方税务分局办理换证 或登记,其他分局和财税管理处不再重复办理。   (二)为避免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识别号出现重号,个体工商户在同一区县办理 换证或登记时,按总局纳税人识别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为规范地税系统税务登记管理,此次税务登记管理软件内容的修改、计算 机和打印机的调试,由市局统一解决。   (四)此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征管改革单位在分局办税服务厅办理;未进行征 管改革的分局,自行安排在分局办理;基层税务所在税务所办理纳税人填表事宜,集 中到分局进行制证。   (五)新版税务登记表、证、单、书市局委托天津税务师事务所组织统一印制, 各地方税务分局按需求量到天津税务师事务所领购。   (六)换证及办理税务登记证件收取工本费标准,按市物价局批准价格执行即: 税务登记表1.00元;税务登记证、注册税务登记证(正本)28.00元;税务登记证、 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15.00元。各地方税务分局不得乘机搭车加收其他费用。收取 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票据一律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证》。   (七)此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内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不购买正本框(新开 业纳税人除外)。   (八)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地方税务分局在发放新版税务登记证件的同时收缴旧 证;需变更税务登记地点的纳税人,由原税务登记地地方税务分局收缴旧证。旧证收 缴后,由各地方税务分局按销毁票证的有关规定进行销毁。   (九)1999年新版税务登记证件自1999年8月15日开始启用;1996年旧版税务登记 证件于1999年11月30日作废。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理换证的,各地方税务分局 除对其停供发票外,并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八、换证工作要求   各地方税务分局要将换证工作与近期市局部署的《关于税务登记和申报纳税进行 专项稽查的通知》(地税稽[1999]12号)有机结合起来。凡已按专项稽查通知要求上 报的《本区县登记异地经营的企事业单位调查表》(附表二)列举的单位,原税务登 记地地方税务分局一律不得再为其办理换证手续。上述单位由市局审核汇总后,下发 其主管地方税务分局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此次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是加强税源管理,强化税收征管,适应国家对经济类型 的重新划分和调整的重要措施。换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工作量大、 任务重。各地方税务分局要予以充分重视,要加强对换证工作的领导,抽调专职人员 组织实施。要主动与区县国税局、取得联系,定期分类核对登记户数,相互传递信息, 防止和减少漏征漏管户。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通 知(略)   3、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表、外商投资企业分支 机构税务登记表、外国企业税 务登记表、涉外企业税务登记 表附表、(略)   4、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税务登记变更表、停业登记表(内、外资企业) (略)   5、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略)   6、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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