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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涉外专用发票”的通知

地税外[1998]25号颁布时间:1998-08-04

       1998年8月4日 地税外[1998]25号 塘沽、汉沽、大港、东丽、津南、西青、北辰、开发区及五县地税分局,地税涉外稽 征分局、第七印刷厂: 为了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单位及个人)的发票 管理,市局决定,自1998年10月1日起,使用“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涉外专用发票”(以 下简称“专用发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单位及个人,凡属缴纳营业税的(全国联运行业货运业、国际货物运输 代理业除外),必须使用“专用发票”。 二、“专用发票”纳入我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范围,由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设计, 指定发票承印厂印制,由地税分局对外发售。   三、“专用发票”规格为:185mmx105mm,中英文对照,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 联,打字纸,印色为黑色;第二联:发票联,专用水印纸,印色为棕色,在规定的位 置使用专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第三联:会计存查联, 打字纸,印色为黄色;第四联:仓库存查联,打字纸,印色为绿色。”专用发票”每 本定价为3.50元 四、各分局自1998年10月1日起,到市税务咨询事务所领购“专用发票”,并开始 对外发售,在此之前已领购的市国税局印制的“天津市统一发票”,自1998年11月1日 起停止对外发售,剩余的空白发票清理封存,并将封存发票的数量、起止号码填写发 票缴销表报市局统一销毁。   缴纳营业税的单位已领购的市国税局印制的“天津市统一发票”可以使用到1998 年12月31日止,到期一律停止使用,同时向主管税务分局缴销空白发票。 五、从事联运行业货运业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单位,应分别使用“全国 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六、有固定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单位,如果发票使用量较大或 税务机关印制的专用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的,可申请印制带单位名称发票和计 算机使用的发票(有实际需要的,也可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发票)。其中,自 印计算机使用的发票必须按固定的格式印制并编印号码。由单位申请,地税分局行文 报市局审批,并附申请单位使用计算机发票的管理制度、自行设计的票样和印制数量。 市局批准后,分局根据市局批复的文件,填开“自印发票核准证”,由申请单位到市 局指定的发票承印厂印制。 七、有关报表   (一)各分局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市局涉外处报送“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涉外专用 发票领、售、存月报表”(附件一),同时抄送市税务咨询所。   (二)市税务咨询事务所,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市局涉外处报送“天津市地方税 务局涉外专用发票入库、发出、结存月报表”(附件二)。   (三)各分局每季终了后20日内向市局涉外处报送“自印发票季报表”(附件三)。 附件:1、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涉外专用发票领、售、存月报表(略)    2、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涉外专用发票入库、发出、结存月报表(略))    3、自印发票季报表(略)    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涉外专用发票”票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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