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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经营纳税人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地税征[1998]37号颁布时间:1998-07-25

       1998年7月25日 地税征[1998]37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为适应国、地税征管工作的分工调整,规范个体经营纳税人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缴纳营业税的个体经营纳税人必须按所经营的行业分别使用天津市行业专用 发票。 二、对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经营纳税人,可以发售发票,但每次只准发售一册, 并实行验旧售新。对无固定经营场所或无能力正确填开、保管发票的,不得发售发票, 需要时可到税务所填写“填开零份发票申请书”后开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发票。 三、对缴纳营业税的个体经营纳税人,在首次领购发票时应办理地方税务局领购 发票申请、填制地方税务局领购行业专用发票档案卡片、发售地方税务局发票领购薄。 其它手续和管理按照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工作制度》和《发票管理办法》以 及《发票保证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四、请各分局认真做好个体经营纳税人的发票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市局反 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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