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营业税先征后返或即征即返操作程序的通知
地税二[1998]16号颁布时间:1998-04-26
1998年4月29日 地税二[1998]16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根据市财政局《关于对部分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实行先征后返和即征即返办法的
通知》(财预[1998]48号)和《关于制发企业享受税收减免实行先征后返或即征即返管
理办法的通知》(财预[1998]67 号)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实行先征后返和即征即
返企业的管理,现将具体操作程序通知如下:
一、各分局应按照市财政局财预字[1998]48号文件的规定,立即对实行先征后返
的企业恢复征税,按季度办理返还。具体返还办法是:
1、季度终了后10日内,实行先征后返的企业向主管地方税务分局提出返还营业
税税款的申请,按规定要求填写《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先征后返和即征即返审批
表》一式三份,并附营业税缴款书正件和季度损益表复印件,报主管地税分局。
2、主管地税分局接到企业提供的上述1款规定的资料,由征收科审核企业提出的
返还数与入库数是否一致,税管科复审提出返还意见,并报经分局长批准。
3、各地税分局将上述审核后资料报经市地税局税政二处审核后,转预算处办理具
体返还手续。
二、根据市财政局财预字[1998]48号文件规定,对市交通局、市政工程局实行即征即
返办法,具体操作方法是:
1、市局对市交通局所属企业按97年减免税额度计算出98年度返还额度(各企业
具体返还额度另行通知),各分局根据所管企业营业税申报情况,及时掌握企业实现
营业税的进度,凡实现营业税税款超过确定的返还额度的,对超过部分按规定征收营
业税。
2、对市政工程局所属的14户企业,凡承揽的由过路费、过桥费、养路费、排水设
施费、城市道路附加费以及世行贷款等资金安排的系统内的道路、桥梁养护、维修、
修缮工程;市政设计院用上述资金承担的系统内的市政工程设计取得的收入;地铁管
理处取得的运营收入;公路局所属的永河桥收费所、津京公路郑楼管理站、津榆公路
收费所、东洲收费所、大沙河收费所、宝平收费所的通行费收入在1998年实行即征即
返的办法。除上述收入外,一律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3、上述企业实行即征即返办法,每半年办理一次手续,具体手续比照先征后返的
方法办理。
三、对实行先征后返、即征即返的企业,各分局要加强征管,对欠税的企业一律
不予办理返还手续(特殊情况另议)。
四、随同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其他税费,不再返还企业。
五、本操作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先征后返、即征即返审批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