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的通知》的通知
财税政[1998]7号颁布时间:1998-04-06
1998年4月6日 财税政[1998]7号
各区县财政局、各地方税务分局、财税管理二处: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
(第二批)的通知》(财税字〔1997〕11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目
前,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繁多,为便于各区县财政局对纳入预算或纳入财政
专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的管理;便于各地方税务分局对未纳入预算或财政专
户管理的应税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的税收征管。结合我市情况,补充如下意
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根据《通知》第一条规定,市局列出《天津市纳入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收
费(基金)不征收营业税项目名单(第二批)》(详见附件二)。
二、为便于各地方税务分局税收征管,市局列出《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
应征收营业税项目名单(第一批)》(详见附件三)。凡名单列举的收费(基金)项
目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三、凡未列入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名单项目(含第一批)及
本通知第二条未列举的应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均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四、根据《通知》第二条“对已列入不征收营业税项目收费(基金),在暂未纳
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之前,应照章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各区县财政局、
各地方税务分局应相互协作、密切配合,由区县财政局列出名单,区县地方税务分局
催缴入库税款,待纳入预算和财政专户管理后的次月起,不再征收营业税。
五、本通知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在此通知前,我局财税政〔1997〕26号《天
津市纳入预算管理的收费(基金)免征营业税项目名单(第一批)》未列举的收费
(基金)项目应征收的营业税,应从1997年10月1日起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