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 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财税政[1997]26号颁布时间:1997-10-10
1997年10月10日 财税政[1997]26号
各区县财政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财政局、各地方税务分局、财
税管理二处: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7〕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补充如下意见,
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通知》第三条规定,为了便于各地方税务分局征收管理,市局列出
《天津市纳入预算管理的收费(基金)免征营业税项目名单(第一批)》(详见附件)。对
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收费项目,市局正在清理,待清理完毕后及时下发。在此前,享
受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收费免征营业税的单位,需持有我局开具的证明。
凡名单中未列入的收费(基金)或未持有已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证明的收费,一律照
章征收营业税。
二、此通知从1997年10月1日起执行。在此通知前,已征收入库的不再办理退库;
未征收的不再补征。
三、为认真贯彻执行《通知》精神,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分局要相互协作,
密切配合,积极向纳税人宣传有关税收政策。各区县财政局要主动向地税分局提供掌
握的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的单位和收费项目;各地方税务分局要加强对未纳入
预算管理或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收费(基金)的税收征管。积极与区县财政局及有关
部门取得联系,尽快掌握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的单位及收费项目,按政策组织
征收。同时,要加大稽查力度,集中力量对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的单位逐户进
行清理。做到依法治税、强化征管,以维护税法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