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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 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财税政[1997]26号颁布时间:1997-10-10

       1997年10月10日 财税政[1997]26号 各区县财政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财政局、各地方税务分局、财 税管理二处: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7〕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补充如下意见, 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通知》第三条规定,为了便于各地方税务分局征收管理,市局列出 《天津市纳入预算管理的收费(基金)免征营业税项目名单(第一批)》(详见附件)。对 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收费项目,市局正在清理,待清理完毕后及时下发。在此前,享 受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收费免征营业税的单位,需持有我局开具的证明。 凡名单中未列入的收费(基金)或未持有已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证明的收费,一律照 章征收营业税。 二、此通知从1997年10月1日起执行。在此通知前,已征收入库的不再办理退库; 未征收的不再补征。 三、为认真贯彻执行《通知》精神,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分局要相互协作, 密切配合,积极向纳税人宣传有关税收政策。各区县财政局要主动向地税分局提供掌 握的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的单位和收费项目;各地方税务分局要加强对未纳入 预算管理或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收费(基金)的税收征管。积极与区县财政局及有关 部门取得联系,尽快掌握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的单位及收费项目,按政策组织 征收。同时,要加大稽查力度,集中力量对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的单位逐户进 行清理。做到依法治税、强化征管,以维护税法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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