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退[1999]20号颁布时间:1999-10-10
1999年10月10日 津国税退[1999]20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
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
知》(国税发〔1999〕10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
际,经研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通知》第五条所述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
货物,必须是收取外汇的货物。凡上述企业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收取人民币的货物,
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