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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津国税退[1999]21号颁布时间:1999-10-10

       1999年10月10日 津国税退[1999]21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 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国 税函〔1999〕539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补充规定如下,请 一并遵照执行。   文中第二条所述“出口企业以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非自产二手设备”, 是指出口企业从生产企业购进的非其自产的二手设备。出口企业以境外带料加工装配 业务方式收购并出口的生产企业非自产二手设备,在申报退税时,除按照国家税务总 局、外经贸部《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 999〕76号)的规定提供有关凭证外,还必须提供生产企业非自产二手设备的原 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若二手设备是生产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前购进的, 提供普通发票复印件)和生产企业县级以上主管征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非自产二手 设备的确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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