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恢复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退[1998]9号颁布时间:1998-07-16
1998年7月16日 津国税退[1998]9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
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
品恢复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8]6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文中
第一条所述,中标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实行“先征后退”管理办法的,应开具“增值税
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问题,各主管征收机关应根据企业提供的国税发[1
994]031号文件第十八条规定的有关证明资料,按照其对用户的发货单上列明
的成交价格开具“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文件执行中如有其他有关
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