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天津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出境口岸免税店经销国产品试行退税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退[1998]7号颁布时间:1998-06-09

     1998年6月9日 津国税退[1998]7号 红桥区、塘沽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出境口岸免税店经销国产品试行退税政策 有关事宜的通知》(署监[1997]41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 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 境口岸免税店名单的通知》(国税函[1996]6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下发新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经营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名单的通知》(国税函[1 997]457号),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天津口岸免税店共 有三家,分别是:   天津机场免税店、天津市塘沽区免税商品供应公司、天津市对外供应免税商店   二、文中第三条所述:免税店填写《国产品核销申报表》时,应区分销售和调出 两种类别数量,并在“销售/调出数量”栏内相应划销非申报类别的字样。系指,免 税店填写《国产品核销申报表》时,要区分销售和调出两种类别的数量,若为销售, 则应划掉“销售/调出数量”栏中的“调出”字样;若为调出,则应相应划掉该栏中 “销售”字样。   三、文中第四条所述免税店之间调拨已进入海关监管仓库的国产品问题,进出口 税收管理分局将根据免税店调拨商品备案情况和经海关审批签章的《国产品核销申报 表》(第二联),及时将免税店调出国产品情况通知有关征税机关,征税机关应根据 免税店要求,对其调出的卷烟以外的其它五大类商品按规定开具增值税、消费税专用 缴款书分割单。   四、根据文件第五条规定,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将根据上述三家免税店报送《报 关单》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免公司为免税店配发免税卷烟情况通知,负责将中 免公司向免税店配发免税卷烟情况通知有关征税机关,请有关征税机关根据现行规定 对免税店内销的上述通知范围的卷烟依法予以补征增值税、消费税。   五、其它有关退税业务,由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直接负责。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