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天津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机电轻工等十二类调高出口退税率产品具体商品码及名称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退[1998]17号颁布时间:1998-09-24

     1998年9月24日 津国税退[1998]17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 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机电轻工等十二类调高出口退税率产品具体商品码 及名称的通知》(国税函[1998]48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调高部分机电等产品退税率的通知》(财税明电[1998]002号), 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财税明电[1998]002号明确规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将七 类机电产品、五类轻工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从9%提高到11%。七类机电产品包括: 通信设备、发电及输变电设备、自动数据处理设备、高档家用电器、农机及工程机械、 飞机及航空设备、汽车(含摩托车)及零部件;五类轻工产品包括:自行车、钟表、 照明器具、鞋、陶瓷。   二、七类机电产品、五类轻工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国税函[1998]485号 附件一和附件二规定的产品范围执行。   三、本通知自1998年7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货物离境日期为准。对1998年7月1日至本通知 文到之日前已出口并已办妥退税手续的上述产品,不作调整;其他虽已出口但尚未办 理退税手续的上述产品,一律按本通知规定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