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津国税退[1998]6号颁布时间:1998-06-25
1998年6月25日 津国税退[1998]6号
(通知略)
一、(已废止)生产企业(包括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有进出口经营权
的内资生产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下同)开展进
料加工业务,必须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4号文件规定到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进料加工业务登记备案手续。登记备案时,
必须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一)与外商签订的进料加工贸易合同或协议的原件和复印件。对于生产企业委
托外贸企业代理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同时提供委托代理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合
同或协议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其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批件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内资
出口企业应同时报送盖有经贸主管部门印鉴的“进料加工业务申报表”,外商投资企
业应同时报送“加工合同备案情况表”。
(三)已填齐内容的《进料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为方便企业,对于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经双方协商,
可由生产企业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登记备案手续,也可由外贸企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但无论哪方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都必须按上述要求提供完整的凭证资料。
二、(已废止)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并于1998年加工成品复出
口的,对其进口料、件应根据海关核准的《进料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填具“进料加工
贸易申请表”(附后),报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经审核无误后予以审批。凡生产企
业未按规定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登记备案手续的,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将不受理其“进
料加工贸易申请表”。
三、生产企业须及时将经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审核批准的“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
报送其主管征税机关。各主管征税机关据此应准许其在计征加工成品增值税或当期应
纳增值税时,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征税税率计算税额予以抵扣。具体操作时,
应将计算的该部分进口料、件的税额依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审批时间纳入当期全部进
项税额处理。货物出口后,各主管退税机关在计算其抵免税额或退税额时,再对这部
分进口料件按规定退税率计算税额并予以扣减。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一)(已废止)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生产企业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
价×征收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征税税率)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
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
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进口料、件到岸价折人民币金额+
实纳关税+实纳消费税
进口料、件到岸价以对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列明的到岸价格为准。
(二)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含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
投资企业)计算公式为:
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
率-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退税率)
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同上。
其余抵、退税的计算具体步骤和公式分别为:内资生产企业仍按照市局津国税退
〔1996〕02号、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市局津国税二〔1995〕20号、津国税
二〔1996〕8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四、(已废止)生产企业申请办理进料加工贸易复出口货物免税、抵税、退税时,
应连同有关申报资料,同时向主管退税机关报送当期“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进口料、
件抵减税款表”(附后),以计算当期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按本规定计算抵、退税时
而多抵、多退的税款。对于生产企业因此多抵的税款应立即补缴入库,对于多退的税
款则应在申报当期出口退税的同时予以抵回。
五、(已废止)凡生产企业未按上述有关规定办理进料加工登记备案手续和未报
批“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的,各征税机关在企业计算申报当期应纳税额时,不得允
许企业对进口料、件计算抵扣税额。同时,退税机关也不得允许其按本规定第三条有
关计算公式计算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而必须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
〔1995〕92号文件有关计算公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