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分行1999年度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津国税所[2000]20号颁布时间:2000-02-01
2000年2月1日 津国税所[2000]20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接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分行《关于申请对我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
部分予以确认的报告》(津农银财〔2000〕7号)。根据市局《转发〈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
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所〔1999〕107号)文件有关规定,经研究,
同意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分行1999年度对辖内各机构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实
行总额下的调剂使用(调剂使用明细表见附件),各支行在规定额度内据实列支,超
过规定的额度应做纳税调整。请认真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附件: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分行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调剂使用明细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