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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分行1999年度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津国税所[2000]20号颁布时间:2000-02-01

     2000年2月1日 津国税所[2000]20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接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分行《关于申请对我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 部分予以确认的报告》(津农银财〔2000〕7号)。根据市局《转发〈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 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所〔1999〕107号)文件有关规定,经研究, 同意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分行1999年度对辖内各机构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实 行总额下的调剂使用(调剂使用明细表见附件),各支行在规定额度内据实列支,超 过规定的额度应做纳税调整。请认真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附件: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分行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调剂使用明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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