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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捐赠支出扣除标准的通知

津国税所[2000]26号颁布时间:2000-02-21

     2000年2月21日 津国税所[2000]26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关于我司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捐赠支出 等由分公司统一使用的请示》(津国寿财〔2000〕6号)。根据市局《转发〈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 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所〔1999〕107号)文件规定,经研 究,同意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天津市分公司1999年度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捐 赠支出由分公司统一调剂使用(调剂使用明细表见附件),各办事处(支公司)在规 定的额度内据实列支,超过规定的额度应进行纳税调整。请认真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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