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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1999年度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津国税所[2000]19号颁布时间:2000-02-01

     2000年2月1日 津国税所[2000]19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接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关于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1999年度业务招待费、业 务宣传费在税前扣除的请示》(津中银财〔2000〕6号)。根据市局《转发〈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 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所〔1999〕107号)文件有关规定, 经研究,同意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1999年度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逐级核拨指 标调剂使用(调剂使用明细表见附件),各支行在规定的额度内据实列支,超过规定 额度应进行纳税调整。请认真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附件: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1999年度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调剂使用明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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