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1999年度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津国税所[2000]19号颁布时间:2000-02-01
2000年2月1日 津国税所[2000]19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接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关于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1999年度业务招待费、业
务宣传费在税前扣除的请示》(津中银财〔2000〕6号)。根据市局《转发〈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
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所〔1999〕107号)文件有关规定,
经研究,同意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1999年度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逐级核拨指
标调剂使用(调剂使用明细表见附件),各支行在规定的额度内据实列支,超过规定
额度应进行纳税调整。请认真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附件: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1999年度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调剂使用明细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