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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城市信用社企业实行“两低于”工资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津国税三[1996]7号颁布时间:1996-02-01

     1996年2月1日 津国税三[1996]7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我市城市信用社企业的发展,进一步调动企业和职工积极性,从今年起, 在去年试点基础上,根据国家和我市的有关政策,全面实行“两低于”办法,现通知 如下:   一、实行“两低于”办法的范围   凡属我市独立核算的城市信用合作社(含独立核算的城市合作银行支行)。   二、企业按以下规定确定工资基数和经济效益基数   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实际进入企业成本费用中的工资总额(含去年试点 企业进入成本部分的效益工资和未实行试点企业的计税工资)。   实现利税基数,原则上以上年经税务机关调整确定利税为基数,但因非经营性因 素,影响企业经济效益的,可由国税局调整核定该企业工资总额基数。   三、实行“工效挂钩”分配办法增长工资的提取   以企业上一年度利税为基数,每增长1,工资总额相应增长0.3-0.9,增 长后工资总额计入企业当年成本。   四、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后不再实行计税工资办法。   五、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后,应严格考核确定实行的“工效挂钩”办法, 并需填报《天津市城市信用社“工效挂钩”审批表》,经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核后,报 经市局批准执行。   此办法从一九九六年年度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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