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认定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津国税三[1996]6号颁布时间:1996-06-07
1996年6月7日 津国税三[1996]6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认定问题的批复》(国税
函〔1996〕2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经国家科委或市科委认定的
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的中央驻津科研机构,需将具体名单及有关认定文件报经市国家
税务局审核后方可享受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