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流[1998]11号颁布时间:1998-06-16
1998年6月16日 津国税流[1998]11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
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
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8]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国有
森工企业”的范围,仍按照市局津国税一[1996]7号文件规定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