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
津国税三[1995]4号颁布时间:1995-01-24
1995年1月24日 津国税三[1995]4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市国税局稽查
分局:
为加强宏观调控,保证中央财政收入,有利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63
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
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中规定的减免税条件并由我市国税系统负责征收企业
所得税的企业,对其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一、对符合下列减免税条件的,需由市国家税务局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后执行。
(一)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10
0万元(含100万元,下同)以上的。
(二)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中央企业年度减免企业所得
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对上述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5万元(含5万元)-100万元(不含1
00万元)的,由区、县国家税务局报经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后执行,对年度减免税额
在5万元以下的,由区、县国家税务局审批后执行,并报市国家税务局备案。
三、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号文件规定减免税
条件且减免税期限在规定年限之内的由区、县国家税务局审批后执行,并报市国家税
务局备案。
四、对符合市国税局津国税三〔1994〕2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减免税条件的新
办城市信用社,无论其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度大小,一律报经市国税局审批后方可享受
减免所得税照顾。
五、关于上述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手续
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应按规定程序(见附表)办理。审批程序为:先由企
业提出书面申请,经专管员审查、业务所复核、税政科签注意见后由区县局长审批并
报市局审批(备案)。
六、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