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天津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税收微机缴款书的通知

地税计[1998]25号颁布时间:1998-11-03

       1998年11月3日 地税计[1998]25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财税管理一处、三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32号和国税发[1998]77号文件的规定及我市征管 工作的需要,我局决定自1998年12月1日启用新版微机缴款书;旧版缴款书(六联、四 联)可继续使用至1999年6月底。 新版微机缴款书分为四联、五联两种(见式样一、二),第一联(收据)套印国 家税务总局票证监制章,此缴款书按新下发的<<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票证管理办法>>的 规定使用和管理。为便于及时掌握税票的用量,各单位如需使用新票应提前与市局税 收计会处联系,并由税收计会处负责安排协调更换征管软件和税票的时间。 各单位在填开新版微机缴款书(四联、五联)时,必须在第一联(收据)加盖征 税专用章。其它手工填开的税票(收入退还书除外)必须全份加盖征税专用章。   附件:新版税收微机缴款书式样(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