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税收微机缴款书的通知
地税计[1998]25号颁布时间:1998-11-03
1998年11月3日 地税计[1998]25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财税管理一处、三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32号和国税发[1998]77号文件的规定及我市征管
工作的需要,我局决定自1998年12月1日启用新版微机缴款书;旧版缴款书(六联、四
联)可继续使用至1999年6月底。
新版微机缴款书分为四联、五联两种(见式样一、二),第一联(收据)套印国
家税务总局票证监制章,此缴款书按新下发的<<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票证管理办法>>的
规定使用和管理。为便于及时掌握税票的用量,各单位如需使用新票应提前与市局税
收计会处联系,并由税收计会处负责安排协调更换征管软件和税票的时间。
各单位在填开新版微机缴款书(四联、五联)时,必须在第一联(收据)加盖征
税专用章。其它手工填开的税票(收入退还书除外)必须全份加盖征税专用章。
附件:新版税收微机缴款书式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