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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报送天津市“先征后返”税收优惠政策的报告

财预[1998]82号颁布时间:1999-01-07

       1999年1月7日 财预[1998]82号   财政部税制税则司: 贵司《关于调查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函》(财税函[1998]31号)收悉。现将 1994年以来,我市对地方级税收收入实行“先征后返”有关优惠政策的情况报上。 1994年实施新税制以来,我市陆续出台了一些旨在支持企业发展的“先征后返” 税收优惠政策(有关文件附后),具体包括: 1、对地方铁路局所属企业上缴所得税实行先征后返,建立“以路养路”资金。 2、对重大科技产业化工程项目企业所得税,实行部分返还,企业实际税负15%。 3、对大型企业集团中的国有企业和股份制企业上缴的所得税,给予适当返还,企 业实际税负24%;对在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为安置下岗人员、减轻负债等转让、出售 房地产所得收入,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实行一次性先征后返。 4、对改制后的国有小型企业,其所得税以上一年为基数,新增部分前2年内全额返还, 后3年减半返还;对在企业改制、兼并、重组过程中,为安置下岗人员、减轻负债等转 让、出售房地产所得收入,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实行一次性先征后返。 从我市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来看,效果是显著的。一是促进了我市现代 企业制度的建立和抓大放小的战略的实施,对加快组建大型企业集团和促进中小企业 改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二是有利于加快“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迅 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进一步提高了经济增长的科技含量和企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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