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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使用税采用微机开票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地税二[1995]71号颁布时间:1995-12-22

       1995年12月22日 地税二[1995]71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为了适应我市地税系统税收征管改革的需要,从一九九六年起,各分局征收车船 使用税将陆续实行微机开票。为解决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吨位尾数的确定问题 采用微机开票的征收单位,两辆(只)以上的车船,吨位尾数可按同类别车船吨位 尾数累计之和的吨位数确定。然后,再按现行规定,车辆吨位尾数不满半吨的,按半 吨计算;超过半吨的,按一吨计算。船舶的吨位,其尾数在半吨以下的免算,超过半 吨的,按一吨计算。   下面举例说明:   三辆载重汽车,吨位分别为0.4吨,1.5吨和4.6吨,计算全年应征税款。   三辆载重汽车全年应征税款为:   60元/吨×(0.4+1.5吨+4.6吨)   =60元/吨×6.5吨   =390元   二、关于吊车的税款计算问题 按现行对吊车10吨以上吨位的部分减按40%计征的规定,采用微机开票,计算吊车 的计税吨位应采取按单车计算的方法。 下面举例说明:   三辆吊车,吨位分别为10吨,11吨和17吨,计算全年应征税款。   三辆吊车全年应征税款为:   60元/吨×[10×3+(1+7)×40%]   =60元/吨×(30吨+3.2吨)   =60元/吨×33.5吨(不满半吨的,按半吨计算)   =20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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