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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损失税收票证及税务业务戳记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税计[1993]43号颁布时间:1993-07-12

     1993年7月12日 税计[1993]43号 各税务分局、各财税管理处、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为加强税收票证及税务业务戳记的管理,堵塞漏洞,市局制定了《天津市税务局 关于损失税收票证及税务业务戳记的处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损失税收票证及税务业务戳记的处理办法 为严肃票证管理制度,堵塞漏洞,促进廉政建设,现就税收票证及税务业务戳记 (以下简称票证)损失的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处理损失票证的范围 (一)有价票证:包括各种定额完税证,印花税票、自行车罚金收据(一元)。 (二)无价票证:包括各种完税证、扣税凭证、罚金收据、商品查验证、税务罚 金滞纳金收据、税款更正单、商品扣留证、纳税保证金收据、抵税商品处理证明单、 盐税缉私扣留证、盐税没收证、盐税没收物品处理单、抽调税票证明单、收入退还书、 零税率项目凭证、代征印花税凭证、出口产品专用交款书(含已填开的)、出口产品 完税分割单(含已填开的)等。 (三)实行统一管理的各种税务业务戳记。 二、处理损失票证的权限手续及账务处理 (一)票证损失的核销,一律由市局批准。 (二)以上票证发生丢失,应及时查明字别、号码、数量,于案发后三日内向市 局填报《票证损失情况报告表》一份,用以备案,并向系统内通报,必要时要登报声 明所丢失票证作废。丢失出口产品专用交款书及完税分割单,除及时向系统内通报外, 还要抄报国家税务总局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三)票证损失案件查清后,应填写《呈请处理损失税款票证报告表》一式四份, 并附以下资料报市局核批。(1)损失责任人的损失情况说明及检查;(2)通报或 登报声明的复印件;(3)本局处理意见及改进工作的措施。 (四)票证损失的账务处理:发生损失案件时,应根据《票证损失情况报告表》 增记《其中:损失未结》。当收到市局批复的《呈请处理损失税款票证报告表》后, 据以增记分户账“开除数”栏中的“损失”及总账“开除数”栏中的“所属损失”数; 若属分局及科所库房损失,则登记总账的“本局(所)损失”。同时冲销“其中:损 失未结”的相应数。 三、损失票证的处罚原则: (一)对确属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亦确无失职情形者,由本机关出具证明,报 市局审核批准后进行核销。 (二)对属于工作失职,违反票证管理规定,或有舞弊行为者,按以下原则处理。 1.对损失有价票证者,原则上照价赔偿。 2.对损失本文规定的无价票证及统一管理的戳记者,除由损失责任人写出检查 外,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扣发奖金或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者移交司法 机关处理。同时按下列情况给予经济处罚。 (1)对代征、代扣、代收、代缴单位及其他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每份(枚)处 以100元以上,总额5000元以内的罚款。特殊情况报市局专案审批。 (2)对税务人员及协税人员,视情节轻重每份(枚)处以50-100元罚款。 协税人员必须辞退。 (3)对发生以上各种票证损失问题的有关责任领导,也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 教育,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4)对处理票证损失的罚款收入,应专户储存,由各分局用于对票款管理严格 规范,长期无差错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及票款安全设施的配置。 (三)对挪用税款或利用税票贪污税款及倒卖税票者,计会部门应积极协同监察 等职能部门认真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以前所发文件与本规定相抵之处以此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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