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税收会计票证事项的通知
税计[1992]39号颁布时间:1992-07-20
1992年7月20日 税计[1992]39号
各税务分局:
根据市局税四(1992)27号《关于商品房开发经营单位代扣代交固定资产
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补充通知》文件精神,现将代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
税收会计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征方式及使用的票证。
代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方式及使用的票证为两种。一是使用“通用完税
征”代征,用“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专用缴款书”汇总入库,按规定的限期限额
办理票款结报手续。二是可直接用“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专用交款书”进行代征,
即:代征单位开据专用交款书后,由纳税单位(人)持票直接交入银行,月后或季度
后由代征单位填写“代征代扣税款提取手续费申报表”,由税务部门业务科对其代征
入库的税款进行核对无误后,交由计会科审核办理,代征手续费的提支各分局可根据
本分局具体情况自定。
二、税务戳记:
启用“委托代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专用章”(印模见附件),由代征单位
加盖在“通用完税证上”,各单位要按市局财税计(1989)8号文件精神进行刻
制管理,并向市局备案。
三、代征手续费
支付代征单位手续费的比例仍按税计(1992)29号文件办理,请各单位按
税收会计报表的编制要求,在“集贸分成报表”和‘各项提退报表’有关项目予以反
映。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