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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关于我市税务机构分设后税款征收入库及对账办法的通知

税计[1994]34号颁布时间:1994-07-31

     1994年7月31日 税计[1994]34号 各税务分局,各财税管理处,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各区县财 政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财政局,各专业银行分行, 交通银行天津分行,城市信用社联社,国库各支库: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 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87号)及天津市税务局《印发〈关于 组建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税办[1994] 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将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机构分设后有关税款入库、对账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款书的使用: 从一九九四年九月一日起,一律启用带有“国税”或“地税”字样的新税收缴款 书,原税收缴款书同时作废。各税务分局务于八月底前将新缴款书发至纳税单位,并 将旧缴款书收回作废。 (一)国家税务局使用的缴款书有: 1.税收(微机)缴款书(国) 2.税收通用缴款书 (国) 3.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国) 4.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国) 5.城市维护建设税专用缴款书(国) 6.个人所得税专用缴款书(国) 7.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专用缴款书(国) 8.企业所得税专用缴款书(国) 9.个体工商业户专用完税证(代缴款书)(国) 10.五县汇总缴款书(国) 11.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专用缴款书(国) 12.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专用缴款书(国) 13.教育费附加专用缴款书(国) 14.税收收入退还书(国) (二)地方税务局使用的缴款书有: 1.税收(微机)缴款书(地) 2.税收通用缴款书(地) 3.营业税专用缴款书(地) 4.企业所得税专用缴款书(地) 5.个人所得税专用缴款书(地) 6.房产税专用缴款书(地) 7.土地使用税专用缴款书(地) 8.车船使用税专用缴款书(地) 9.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专用缴款书(地) 10.城市维护建设税专用缴款书(地) 11.教育费附加专用缴款书(地) 12.税收收入退还书(地) 13.五县汇总缴款书(地) (二)税收缴款书的标志章及国库统计项目: 为了便于税银正确划分预算科目和入库级次,保证税款及时入库,各种税收缴款 书在使用时,必须由税务所在缴款书备注栏加盖“标志章”,具体要求如下: (一)国税局缴款书标志章及国库统计项目: 1.消费税缴款书标志章的模式略: 规格为:2.5×3.5cm,边宽0.1cm,单位:根据各区县国税局、处, 各地方税务局、处名称刻制,如:和平国税,和平地税,下同。国库根据其标志章的 “市”或“区县”字样,分别统计在中央国库预算收入报表(即:对账单)“一般消 费税”项下的其中:“市级”或“区县级”内(注:市级、区县级按1993年旧体 制规定的入库级次划分)。 2.增值税缴款书标志章的模式略: 规格同消费税。国库按税款的75%入中央库,统计在中央国库预算收入报表的 “一般增值税”项内,税款的25%分别反映在国税市级国库预算收入报表和国税区 县级金库预算收入报表的增值税(25%)项内。 3.国税局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及中央单位缴纳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 家预算调节基金收入,缴款书标志章的模式略:规格同消费税。 地方单位缴纳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地方单位缴纳的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缴款书加盖的标志章模式略: 规格同消费税。国库根据其标志章的“市”或“区县”字样,平时分别反映在中 央国库预算收入报表的“地方单位能交基金”或“地方单位预算调节基金”项下的其 中:“市级”或“区县级”。月底由各国税局计会科按能交基金的30%和预算调节 基金的50%更入国税局市级国库预算收入报表或国税局区县级金库预算收入报表中。 4.按综合负担率征收的个体增值税、个体营业税缴款书加盖的标志章模式为: 集贸税收和个体工商户缴纳的税收,凡以增值税为主的个体税收,其缴款书加盖的标 志章模式略: 图章规格同上。凡以营业税为主的个体税收,其缴款书的标志章模式略。图章规 格同上。 为方便税银对账,在中央国库预算收入报表的“工商税收滞纳金、罚款收入”项 下,增设“2.个体增值税”、“3.个体营业税”,此科目为过渡科目,平时税款 全部统计其科目内,月底前由计会科根据市局规定的“个体综合税收分解(调库) 表”进行更正。 5.其他各种税收缴款书(除上述规定外) 根据税款入库级次的规定,凡入中央库的税收,缴款书标志章的模式略。 规格同上。凡入国税局地方库的税收缴款书标志章的模式略。图章规格为直径 3cm,边宽0.1cm。国库根据缴款书的税种和标志章的级次,分别统计在国税“中 央级”、“区县级”国库预算收入报表的有关项目内。 6.微机打印的税收缴款书,免盖标志章,其标志章由微机打印(下同)。 (二)地税局缴款书标志章: 地税局各种税收缴款书加盖章略。 规格为:对角线长5cm,宽2.5cm,边宽0.1cm。 三、入库级次 (一)国税局征收税款的入库级次: 1.中央级收入 (1)消费税。 (2)海关代征消费税、增值税。 (3)专项调节税。 (4)一般增值税的75%部分。 (5)证券交易的50%部分。 (6)中央国有企业、中央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联营企业、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 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含证券公司),中央所属保险企业所得税 50%部分。 (7)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平日先入中央级,月底 再按规定将地方单位的收入分别调入市级或区县级。 (8)外贸企业的出口退增值税、消费税。 (9)中央税和共享税的工商税收滞纳金、罚款收入和中央企业所得税税收滞纳 金、罚款收入。 (10)个体工商业户(包括有照户和无照户,下同)按综合负担率缴纳的税收, 平时先入中央级,月底再按规定的入库级次和预算科目分别调入中央级和市级、区县 级国库预算收入报表的相应科目。 2.市级收入 (1)中央国有企事业单位(指中央各部委驻津主管部门、直属企业和基层企业, 下同),缴纳的增值税25%部分、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塘沽区、汉沽区、大港 区及五县)、教育费附加收入、中央所属保险企业所得税的50%部分。 (2)市属国有企业、集体工业企业(指经委所属集体工业企业,下同),事业 行政单位,市属企事业单位出资50%以上组办的联营企业缴纳的增值税25%部分、 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及五县)、教育费附加收入、国家 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30%部分、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的50%部分。 (3)市属三资企业(指涉外分局征收的中央国有企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事业 和集体工业企业与外商兴办的合资合作企业,市政府及主管部门与外商洽商设立的外 国公司和企业,)缴纳的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以及上述 单位员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4)证券交易税的50%部分。 (5)个体工商业户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及 五县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6)除共享税外,纳入市级财政收入范围的各税种的税收滞纳金、罚款收入。 3.区县级收入 (1)区县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 中央集体企业,外地驻津企业(不包括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市属集体商 业、非工企业(市经委所属集体工业企业除外,下同)区县属企事业出资50%以上 组办的联营企业,各单位开办的第三产业以及私营企业缴纳的增值税25%部分、城 市维护建设税(只包括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及五县)、教育费附加收入、国家能 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30%部分、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的50%部分。 (2)在区县境内的外国独资公司、企业(不含市洽商的,下同),区县企事业 单位与外商兴办的合资合作企业缴纳的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 税、以及上述单位的员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个体工商业户缴纳的各项税收。 (4)除共享税外,纳入区县财政收入范围的各税种的滞纳金、罚款收入。 4.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征收的消费税全部和增值税 75%部分,证券交易税的50%部分,中央国有企业、中央所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的联营企业、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国家能 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70%部分、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的50%部分入中央库,其余 各项税收收入全部缴入区国库。 (二)地方局征收税款入库级次 1.市级收入 (1)中央国有企事业单位,在津的各中央银行、地方银行、外资银行、保险公 司、证券公司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农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缴纳的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收入、以及上述单位的职工 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市属国有企业、集体工业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市属企事业单位出资 50%以上组办的联营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土地增值 税、企业所得税、教育费附加收入、以及上述单位的职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4)资源税(不包括区属小盐场缴纳的资源税) (5)印花税(三资企业缴纳的除外) (6)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塘沽、汉沽、大港及五县征收的维护建设税) (7)纳入市级财政收入范围的各税种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 2.区县级收入 (1)区县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 中央集体企业,外地驻津企业,市属集体商业、非工企业区县属企事业出资50%以 上组办的联营企业,各单位开办的第三产业以及私营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不含农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教育 费附加、以及上述单位的职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各类纳税人缴纳的遗产税、自行车使用税、筵席税;塘沽区、汉沽区、大 港区及五县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3)屠宰税(个体工商业户缴纳的除外)。 (4)纳入区县财政收入范围的各税种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 (5)区属小盐场缴纳的资源税。 3.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征收的各项税收收入全部缴入区 国库。 四、税务与银行对账 国库各支库应按有关规定分别建立中央国库和地方金库,以确保同国税局和地税 局的税银对账工作。税务局按照“谁征收、谁对账”的原则,及时与相关国库进行对 账。 1.国税国库为三级核算:即:中央国库、市级金库、区县级金库。国税国库应 对国税局征收入库的各种带有“国税”字样的税收缴款书进行核算,按时编报“国税 国库中央预算收入日、月、年报”、“国税市级金库预算收入日、月、年报”、“国 税区县级金库预算收入日、月、年报”。国税中央国库预算收入报表一式五份,一份 留存、一份报市国库处、一份交区县国税局、一份交区县地方税务分局、一份交市财 政局,国税市级金库预算收入报表一式五份,一份留存,一份报市国库处,一份交区 县国税局,一份交区县地方税务分局,一份交市财政局。国税区县级金库预算收入报 表一式六份,一份留存,一份报市国库处,一份交区县国税局,一份交区县财政局, 一份交区县地方税务分局,一份交市财政局。各国税局和国税国库要相互对账,确保 税款正确、及时入库。 2.地税金库为二级核算,即:市级金库和区县级金库。地税金库应对地税局入 库的各种带有“地税”字样的税收缴款书进行核算,按时编报“地税市级金库预算收 入报表”和“地税区县级金库预算收入报表”。地税市级金库预算收入报表一式四份, 一份留存,一份报市国库处,一份交区县地税分局,一份交市财政局。地税区县级金 库预算收入报表一式五份,一份留存,一份报市国库处,一份交区县地税分局,一份 交区县财政局,一份交市财政局。各地税分局和各地税金库要及时对账,确保税款正 确、及时入库。 五、会统报表 税收会统报表的编报原则为:谁征收谁编报。因此,税收会统报表在现有的基础 上作如下修改: 1.取消下列国税局会统报表: (1)资源税、盐税分经济类型统计月报表 (2)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统计月报表 2.取消下列地税局会统报表: (1)增值税分经济类型统计月报表 (2)消费税分经济类型统计月报表 (3)涉外税收税额统计月报表 (4)海关代征税额统计月报表 (5)能交基金、预算调节基金统计月报表 以上规定一九九四年九月一日执行。 附件:1.中央、地方共享收入日报(略) 2.中央国库预算收入日报(略) 3.市级金库预算收入日报(略) 4.区县级金库预算收入日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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