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开展财税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财法[1996]52号颁布时间:1997-01-07
1997年1月7日 财法[1996]52号
财政、地税系统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市委综合经济管理工委“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
三个五年规划”的要求,结合我市财政、地税系统的实际情况,市局制定了《天津市
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开展财税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经局领导同
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
之市局法制处。
附件:天津市财政局 地方税务局开展财税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
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和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
“关于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以及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关于开展法制宣传
教育的有关文件精神,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市委综合经济管理工委“三五”
普法规划的总体部署,结合我市财政、地税系统的实际情况,经局党组研究,决定从
1996年至2000年继续开展“三五”财税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现将有关问题明
确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三五”财税法制宣传教育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理论为根本指针,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深入贯彻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六中全会精
神,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充分发挥各级财税部门的积极性,密切联
系财税工作实际,务实创新。进一步加强财税法制建设、树立财税法规的权威性,维
护财税法规的统一性,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将依法治国、依法治市,建设社会主
义法制国家的方针落实到各项财税工作中去。
“三五”财税法制宣传教育的总体目标是:通过继续深入学习以宪法为核心的基
本法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知识,重点抓好财税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和
普及,进一步增强全体公民的财税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广大财税干部的法律素质和依
法管理的能力,实现依法理财、以法治税,逐步实现国家依法征税的强制性同公民依
法申报纳税的自觉性的有机结合,为健全财政职能,深化财税改革,振兴财税事业,
推动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进程,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发展和健康运
转,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普法对象
“三五”财税法制宣传教育对象分为一般对象和重点对象。
一般对象:全市财政、地税系统的干部和职工,广大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
重点对象:财政、地税系统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各级财税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
法制人员,财务会计人员,各类纳税人和企业法定代表人。
三、主要任务
(一)深入学习邓小平同志关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理论,努力提高各级
财税干部的法制理论水平,自觉运用这一理论指导财税法制建设的实践,提高依法办
事、依法管理的能力。
(二)重点抓好财税干部宪法知识及与财税工作密切相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
律知识的学习,使广大财税干部增强权利义务观念,用宪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规
来规范自己的言行。提高各级财税干部运用财税法规、政策调节各种经济关系的本领,
自觉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
(三)在全社会继续开展财税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财税基本知识、税收征管
知识的普及教育,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目的意义教育,增强全社会的税收法制
观念。加强对纳税人的税收法规政策培训和辅导,提高纳税人依法申报纳税的意识和
能力。
(四)坚持学法用法相结合,把财税法制宣传教育落实到日常财税管理工作的实
践中去,使各级财税部门不断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水平。
(五)“三五”财税法制宣传教育期间,财政、地税系统内部重点学习和掌握宪
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行政复议条例、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以及与财税工作密切相关的财税专业性法规;对财务会计人
员、办税员、各类纳税人和法定代表人开展以预算法、会计法、“两则”和税收征收
管理法为主的财税法规宣传教育;对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以新发布和
新修订的财税法规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
四、工作方法
“三五”财税法制宣传教育以统一管理、分别实施、条块结合、分类指导的方法
进行,要坚持因人、因地、因事制宜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工作。
(一)坚持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面授教育。各级财税部门要采取脱产或半
脱产的方法,通过举办培训班、学习班和法制讲座等形式,培训法制宣传骨干,实施
普法教育。要建立和坚持党委(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完善财税业务技能和财
税法规知识相结合的轮训制度。对财税管理相对人进行财税法律知识辅导。
(二)充分利用新闻媒介、社会力量开展财税法制宣传教育。各级财税部门要拓
宽宣传渠道,充分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通过设立栏目,举办节
目,开辟专版等多种形式,加大财税知识宣传力度,挖掘宣传深度,拓展宣传范围,
提高宣传效果。《天津财税》、《天津财会》要积极配合“三五”财税法制宣传教育
活动,开展好财税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财经学校要开设法制教育课。
(三)采取多种形式,使财税法制宣传教育形象化、具体化。通过举办图片展览、
板报、宣传橱窗、学法用法演讲、征文、财税知识竞赛、咨询答疑等活动,把法律条
文形象化、具体化,使财税法制宣传渗透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去。
积极组织并参加财政部举办的全国财政、税收法规知识竞赛活动。
地税系统要把“税收宣传月”活动作为“三五”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开展好每年的“税收宣传月”活动。
(四)在财政、地税系统确定2-3个基层单位作为试点,摸索总结经验。
五、实施步骤
财税法制宣传教育第三个五年规划从1996年开始实施,到2000年结束,
大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1996年至1997年6月,各级财税部门要健全法制
宣传教育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明确分工,根据上级机关的“三五”普法规划,制定
适合本单位实际的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培训骨干,组织学习有关文件,做好思想发
动和舆论宣传等各项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1997年7月至1999年,各级财税部门应按照制定
的规划和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宣传教育内容。
(三)考核验收阶段。2000年,按照规划的要求,各级财税部门要层层组织
验收总结。对作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提出表扬和表彰,对没按规划完成任务的要进行
补课。市局普法领导小组根据各单位验收总结情况,再进行总结验收。
各级财税部门在自查自验的基础上要积极主动地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各级党委、
政府有关部门的考核验收。
六、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财税部门要把“三五”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工作
计划,各单位要建立“三五”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明确法制宣传教育
的主管部门,相应固定人员,搞好后勤保障,做到机构健全,分工明确,保证时间落
实,内容落实。
(二)制定规划、落实到位。各级财税部门要实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责任制。根
据市局的“三五”规划,各单位要及时制定和修订本部门的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
计划,要及时上报“三五”普法规划、计划及有关普法工作的信息等材料。各单位要
按照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做到年初有计划、年中有安排、年底有总结,善始善终地
抓好财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形式主义。各级财税部门的领导要对本单位的“三
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不图形式,不走过场,不应付了事。各单位要
把是否具备必备的法律知识和能否严格依法办事作为干部考试、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市局将不定期对各单位的工作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四)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三五”财税法制宣传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财税
部门要主动配合当地党委宣传部门、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检
查;与有关部门加强协作,各级财税部门相互之间和本单位各职能部门之间要密切配
合,共同努力,把“三五”财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落到实处。
(五)结合实际,改进工作。把“三五”财税法制宣传教育同日常财税管理工作
与加强财税法制建设结合起来。在实施财税大检查和其他各项财税专项检查过程中,
要加大财税法规宣传教育力度;要加强财税执法监督检查,规范执法行为,深入推进
行政执法责任制;结合“三五”普法的内容,逐步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实施
行政处罚的操作规程;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等有关规定,加强复
议和应诉知识的学习教育,认真做好财税复议和应诉工作;积极抓好财税规章及其他
财税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订工作;完善和落实行政处罚报告、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
等制度;对新发布和新修订的财税法规要纳入宣传教育的内容,并认真组织实施。
要把学法、用法与反腐倡廉,端正行业不正之风,加强“两个文明”建设结合起
来,树立财税干部良好形象,进一步提高财税部门的威信。
(六)突出重点,求得实效。各单位要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有重点地开展财
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基本上本着干什么、学什么的原则进行,重点学习和掌握与本
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