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天津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财税政[1997]6号颁布时间:1997-04-30

     1997年4月30日 财税政[1997]6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各财税管理处: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征免企业所 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3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 贯彻执行。 一、对本文第一、第二条范围内企业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 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照顾。 二、符合本文第一、第二条减、免税范围的企业,凡在1996年12月31日前已缴纳 企业所得税的不再退库。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征免企业所得 税的通知》(1997年3月18日 财税字[1997]30号)(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