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账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财税政[1997]22号颁布时间:1997-10-06
1997年10月6日 财税政[1997]22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账损失营业
税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
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我市因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政策而形成的银行呆、坏账损失,由各有关专
业银行向主管地方税务分局提交抵扣营业税申请,并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
二、各地方税务分局收到各专业银行提交的抵扣营业税申请及相关资料后,应按
《天津市地方税务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有关程序,予以审核认定,上报市局审
批。
三、各地方税务分局对因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政策而形成的银行呆、坏账损失涉
税抵扣问题,未经市局批准,一律不得自行批准抵扣。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账损失营业
税抵扣问题的通知》(1997年8月1日财税字[1997]100号)(略)